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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 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者:万雯   发布时间:2015-10-30 17:28:12


    引言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尊重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司法公信力高低与否,将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威以及司法尊严,同时也会影响到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实施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较高的司法公信力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方向之一。司法公信力若低则必然导致法治建设举步维艰,只有持续、竭力提升司法公信力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法治水平,才能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具有重大意义。

  一、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内涵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裁判过程和司法的裁判结果最后能够得到老百姓的充分信赖,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主体有着最为基本的尊敬和信任,认为司法活动的主体办理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活动主体在办理案件中是公正、公平的,为此,民众对司法活动的结果具有充分的认同和信赖,对司法裁判能够尊重、服从、执行。在司法具有较高公信力的状态下,即表明整个社会已经树立了法律权威,法律在一切社会活动中得到了认真的遵照执行,法律具有“至上”的尊严和权威,社会公众对于法律拥有充分的信任,社会公众的司法信仰、法律信仰已经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升。

  二、司法公信力意义

  一是维护司法权威。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适用法律、定纷止争的国家机关。司法具有权威性,意味着法律的权威性。司法的公信力是法律权威性的体现,司法公信力存在,司法过程才会被相关当事人和普通民众所接受,裁判结果才会被相关当事人和普通民众所遵从和执行。只有全社会形成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支持司法、尊重司法的良好风气,司法权威才能够被切实地加以维护。同时司法的权威性又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在司法公信力处于良好的状态下,司法决定或裁判就容易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接受,从而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支持司法、尊重司法,司法权威就能得到真正维护。

  二是促进社会稳定。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对于民众选择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矛盾和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否则,将使大量的诉讼案件流入上访渠道,导致上访、缠访、闹访不断,从而诱发新的社会矛盾。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司法公信力有利于实现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的价值和意义。

  三是培养法律信仰。在司法公信力处于良好的状态下,大多数民众通常会主动亲近法律,相信司法是有效化解矛盾的主要途径,这种情况下,法律将更容易被普通民众所接受,从而内化和升华为心中的一种传统和精神。一旦绝大多数民众心中有了法律精神,就会潜移默化地用法律精神来指引自己的行为,外化为法律行为。全社会民众的法律信仰便得以培育起来。

  三、影响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因素

  (一)法律本身的瑕疵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经济、政治、文化一切都处在发展时期,法律也不例外。发展的东西,即使发展的再好,也难免有所瑕疵。实际立法过程中,不能保证所有的利益主体都参与进来,这就造成了有些人的利益实现不了,从而产生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实际中的一些案件,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无法可依,很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刑”等现象,这样更加让社会公众怀疑司法的公平、正义从何而来。

  (二)司法人员自身的因素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司法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群体的人格魅力。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压力的不断增大,各式各样的社会案件层出不穷。少数司法人员态度懒散,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事不理,久拖不决,效率低下等状况时有发生。尤其是效率低下,不仅容易使当事人对司法能否公正心存疑虑,而且还可能使当事人在遥遥无期的等待中失去对法律的信心。更有少数司法人员违法乱纪,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衙门作风、程序不公、处理不平等等,都会使当事人产生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从而降低司法公信力。

  (三)社会公众的因素

  由于受到我国传统文化消极因素的影响,有很多社会公众习惯于将违法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自己去解决问题。根深蒂固的人治主义传统、淡薄的权利意识、法即是刑的片面观念等等一系列的传统腐朽思想,深深地影响了社会公众维护自身合法权利,造成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宁愿自己吃亏,也不愿走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根本不信服司法。

  (四)大众传媒的因素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大众传媒每天都伴随着人们的生活,司法要向新闻媒体公开,接受媒体的监督,是一个国家司法民主、司法公平、司法正义的标志。但是,大众传媒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有利亦有弊。一方面,它可以宣传法制理念、普及法律知识、为社会公众提供快速便捷的司法信息;另一方面,它可能会误导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平、司法正义的判断。司法与媒体之间存在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一些传媒记者缺乏法治意识的做法干预了司法独立,过于简单、主观地“分析报道”作案动机和作案过程等,从而使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因为媒体的片面报道,在没有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就乱下定义,对司法的公正性持有怀疑。

  四、公正司法,树立司法公信力

  (一)深化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的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盼和要求,说到底就是希望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矛盾纠纷得到更加公正的解决,让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的维护,让公权力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对司法体制改革,人民群众看重的不仅仅是出台了多少文件、建立了多少制度,他们更关心公平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是不是得到了更好的体现。

  1.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感受,最终还是从每一个个案中获得,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要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不断提高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

  2.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牢牢坚持司法为民根本宗旨。在司法案件中切实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强化司法为民意识,把解决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贯穿改革始终,使诉讼程序更加简便、司法服务更加贴心,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有更多的获得感。

  3.始终坚持司法责任制。即凡是在司法一线办案的,就必须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法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将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

  (二)培养尊重司法公信力的法律素质

  1.培养正确的法律信仰。“法治的实现并不仅仅是通过对作为法律主体的人的外在约束,相反而是通过人对内心法则的忠诚”。法律信仰的培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在一系列的社会活动中让民众逐渐感知法律的权威,进而认同法律,才能自觉内化成法律信仰。对于当代的法官们来说,除了要具备相应的法律技能及知识,才能对理性实践知识及社会政策予以全方面的掌握,还要具备相应的法律素养。“法官职业是崇高、神圣、受人关注的法律职业,一个伟大的法官不在于他通过考试,掌握了审判权,也不在于他审理了多少大案要案,而在于内心有一种高贵的自律、自重的法律素养,有一种健康、高尚的人格品行,有一种令人敬配、感动的道德良知。每一个法官只有从其内心深处对法律有信仰、有敬畏之心,对法律有发自内心的忠诚,才能使我们的法院真正打造出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队伍。

  2.构建理性的司法观念。我国长期以来的“乡土社会”,形成了以人际关系为基础的传统信任结构模式,导致部分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往往建立在对法官个人信任的基础上,而并非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因此,引导当事人进行理性司法就尤为重要。而培养民众理性的司法观,还是要通过诉讼知识教育和诉讼风险提示,告知民众对其纠纷解决有多种的途径,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的比较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措施,对优劣势进行分析,从而自主完成选择过程等一系列的方式来完成。一方面积极通过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得司法资源相对紧张的局面得以缓解;另一方面,也可使民众认识到作为公力救济手段的司法与其他多元化解纷之间的差距,自然会理性的看待司法救济,进而在心理层面构建出对司法的信任。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路径

  辩证和客观地讲,造成当前司法公信力低的原因很多,包括发展阶段、社会转型等等,司法公信力低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经过多年的法治建设,法院审判活动的规范化程度不断得到提升。但依然存在某些审判活动不能严格依法进行,直接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赖。我们认为,从法院建设角度加以反思,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体举措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以公开促公正。法律具有相对独立的价值追求和逻辑严谨的规则体系,司法活动也表现出高度的程序理性。因此,一般民众在理解司法活动和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容易遭遇认知和认同的困境。如果缺乏有效途径了解司法的工作过程及其价值立场,民众将不得不基于自身经验以主观推断来取代客观的描述和评价,很可能导致对正当司法行为的误读。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看的见得方式实现。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众民主意识的觉醒和法制观念的增强,司法信息公开必然常态化和规范化。当然,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及国家安全的除外。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的发展,司法机关必须适应客观形势,逐步扩大司法公开范围,对司法依据、立案、审判过程、庭审、审判结果、执行等等领域,最大限度地公开司法信息,确保当事人打一场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在立案环节,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法律依据。凡不予立案的,立案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做好法律和政策释明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当事人的理解,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在庭审环节,积极开展网络庭审直播,不仅可以促进司法主体业务素质的提高,还能有效提高公众监督程度,规避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提升公众对法院的理解和信赖度,最终达成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努力提高直播案件的当庭宣判率,使人民群众能够及时监督法院判决的公正性,检验法官的法律素养和水平,增强庭审直播宣传法制、沟通民意的功能效果。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公开审判情况,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同时,完善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适时发布具有法律解释、规范填补、规则指引功能和公众较为关注案件的裁判文书。

  二是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司法主体的职业化进程。培养专业化的司法队伍,并提高其职业素质是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也决定了法治建设的成败。对于保障机制而言,就是要对司法人员的社会形象予以维护,对司法人员的财产和人身权益予以保障,使司法人员拥有公平、公正审判的基础及前提,公众的信任必须建立在公正、公平的审判之上,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司法公信力得到提升。

  建立高素质司法队伍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司法公信力是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公信力来实现的。司法公信力建设,首先是司法主体要合格。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经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此类工作。德才兼备的用人导向,在司法系统中必须得到坚持和贯彻。首先,通过严格的选任制度,广开进贤之路,让优秀的法律人才充实到队伍,努力实现队伍的职业化、精英化。同时要坚决查处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保证队伍的先进性与战斗力。其次,教育司法人员自觉加强业务学习,加强“学习型”组织建设。要通过自主学习与集中讲授相结合、“走出去、请进来”的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是建立司法人员公正形象。亚里士多德曾讲,“公众视执法者为活生生的正义,即人格化的法律程序,是公平与正义的象征”。实践中,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形象公正足以在群众中树立崇高的司法权威,使其对司法产生无限的信任感。若无群众信服的公正形象,司法公信和权威则无从谈起,也无法承载起人民寄予的厚重信任和责任。司法及执法人员的形象公正及其定位与保障等问题亟需正视、重视和尽快落实。确立司法及执法人员的尊崇地位,使司法人员产生职业尊荣感,自觉维护自身公正权威形象,勇敢捍卫和承载社会公平公正守护神之重大责任,使群众信赖法官和司法,进而自觉服从和信仰法律,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

                        结语

  司法权威的确立,司法公信力的彰显,都是法治社会得以建设的保障,因此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势在必行。

   (作者单位: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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