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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案件送达难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胡海鹏 发布时间:2015-11-02 09:00:00
引言 送达是民事诉讼行为各个环节的连接点,直接影响着民事诉讼能否如期地进行。司法实践中,民事法律文书的送达很困难,即“送达难”,致使民事审判无法及时地进行,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就被延长, 从而影响民事审判的效率。 通过对本院120件“送达难”的民事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民事案件送达难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被告难找。随着大量的农民工外出务工,且居无定所;城市人口因拆迁和工作外派等原因致使其住所地经常地发生变动,原告在起诉时为了满足立案条件,提供被告的地址不是被告的有效的送达地址,或者很难提供被告可送达的有效地址,造成被告难找是造起“送达难”的主要原因。 二是被告躲避。当事人受“厌讼”传统观念的影响,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存在很大的抵触情绪。被告在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来送达法律文书是故意躲避,也是造成“送达难”的重要原因。比如在借贷纠纷的案件中,当被告知晓原告起诉了自己,便不再接听原告和法院的电话,认为只要法院找不到自己,便可以免于承担法律责任。还比如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被告往往因为不想离婚或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有不同意见拒收诉讼文书,给人民法院的送达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三是被告拒签。被告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主要体现为:1.法院通过电话联系到受送达人本人并告知其被诉事实后,受送达人拒绝配合法院的送达工作,既不同意前往法院领取文书,更不愿意提供送达地址;2.法院通过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给受送达人时,受送达人一看是法院来的文书,直接拒绝签收,或明明是受送达人本人,却告诉邮政工作人员此人外出或不认识受送达人;3.法院工作人员直接找到受送达人进行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拒绝接收送达的文书,法院工作人员又无法找到见证人在场见证,或有见证人在场而其不愿意在送达证上签字,无法合法的实施留置送达。 四是法规滞后。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滞后主要体现为:1.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法律规定能证明法院已经履行送达义务的法律凭证仅且只有送达回证。然而仅以送达回证作为已经送达的凭证是不符合司法现实的;2.法律规定的直接送达是要将诉讼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其所追求的形式目的就是证明法院已经履行了送达义务,以推进民事诉讼活动,保障着民事诉讼程序上的公正,可见,现阶段对直接送达的定义过于狭隘,从而阻碍了有效送达方式的产生;3.法律规定留置送达行使的要件过于严格,不仅要求见证人在场,而且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拍照送达,并将照片和视频存档,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无法发挥留置送达的作用。 针对上述原因,应对送达难的问题将采取如下对策: 一是增设立案前的送达地址审查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目的就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也方便法院对该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建议应该对我国立案制度进行改革,即当事人提起诉讼时,立案部门在审查立案条件时,应该审查该案是否能够送达,能够送达的予以立案,不能送达则先对该案先进行登记,并要求原告补充相关材料,这时当事人有相应的选择权,可以保留诉权,待提供相关材料并有效送达后再进入诉讼程序,也可以选择不起诉或选择其它有管辖权并能更方便诉讼的法院进行起诉,这样不仅可以从源头上解决送达难的问题,还能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诉讼。 二是强化当事人在送达中的权利义务。送达不能实现本身就是一种诉讼风险,理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该风险。当事人在参加民事诉讼时应该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明确写明送达地址、送达签收人或代收人、联系电话等信息,法院在此时也明确向当事人说明当事人在送达中的权利义务,若送达地址或通讯方式变更,当事人应当将新的送达地址及时主动通知法院。如果采用多种方式仍然联系不上当事人,法院可以邮寄送达,以邮局退回的邮戳上记载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或者法院将诉讼文书送达至经受送达主体确认的送达地址,即为送达。若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和通讯方式不实或错误而导致不能送达的,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以强化当事人的责任。若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可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三是完善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建议应当完善民事诉讼的立法,拓展法律文书的送达渠道。在送达方式、送达场所、义务签收人、转交送达等方面进行适当扩大,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制度上适度突破或细化。只要能够实现让受送达人知悉送达诉讼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中所载明的具体内容,以达到民事诉讼中的实体公正,以及证明法院已经履行了送达义务,可以推进民事诉讼活动,能保障诉讼程序上的公正这两个目的,该送达方式就可以认定为直接送达,如电话送达、短信和传真送达、电子邮件和网络视频送达等都可认定为直接送达。同理可知送达凭证也不仅仅只有送达回证一种,任何能够承载内容并被复制、被保存、被认识的实物或资料都能成为送达的证明,如录音、录像、视频及视听资料等都可以用以证明是否送达这一事实。对于留置送达,建议取消必须要有见证人的规定,因为见证人在留置送达中仅仅是起对送达人的监督作用,而要防止法院滥用职权,通过录音、录像等视听、视频资料、或者可以通过QQ、微信、微博进行电子送达,并将送达的民事诉讼法律文书拍照或者电子文档截屏存档也能起到一样的作用。而对于公告送达,应统一“下落不明”的标准和缩短公告周期。 结语 有效的民事送达是民事诉讼活动进行和推进的前提,因此民事送达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和影响着审判效率。目前我国法律对民事送达的规定严重滞后,根本无法满足当前社会的各种情形,所以,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拓展民事送达方式,早日解决民事送达难问题,有效的提高司法效率,切实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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