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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涉诉信访之深层原因探究
作者:高翔 刘庐琴 发布时间:2014-09-03 15:19:36
【摘要】:近年来法院涉诉信访形势十分严峻,在信访数量居高难下的表象背后有深层的特定的社会、政治及文化原因。 【关键词】:涉诉信访 原因 法院涉诉信访主要指公民以来信或来访的方式向法院就与诉讼相关事项提出控告、申诉、申请或要求解决问题的行为。近年来,由于涉诉信访数量居高难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涉诉信访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社会转型时期积聚的矛盾,把法院推到了风口浪尖。有关法院的涉诉信访被社会突出放大、被“问题化”,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考察法院涉诉信访问题背后的原因,分析这项制度的利弊得失,构建合理的涉诉信访制度,对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构建和谐社会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院涉诉信访数量居高不下的状况及其原因 从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工作报告来看,如何处理信访案件已成为各级人民法院一项繁重的工作任务。最高人民法院近年处理接待涉诉信访的具体情况是:2008年为12万余件(人)次、2009年为147665件(人)次、2010年为19695件(人)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近年处理接待涉诉信访的具体情况是:2008年为397万件(人)次、2009年为422万件(人)次、2010年为435547件(人)次。经过努力,2011年和2012年全国法院涉诉信访的总量在下降,集体访、初访、越级访均呈下降趋势,其中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办理的涉诉信访件同比下降4.7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涉诉文件同比下降11.18%。[1]上述数字表明,法院在承担沉重的案件审判工作任务的同时,错综复杂、汹涌而至的涉诉信访让法院不堪重负。尽管经过努力,2010年以后涉诉信访数量在连续几年攀升后开始回落,但涉诉信访的绝对数量仍然居高不下。法院面对大量的信访和上访至人大、党政机关的涉诉信访,上有指令化解的压力,下有群众不满的怨气,在解决涉诉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处于两难的境地。 对此,有些人谈到涉诉信访,总把法院和法官作为“批判”对象,拿法院的司法能力和法官的素质说事,把涉诉信访居高不下的原因归结为法官的水平和素质低,法院的办案质量差,以及司法腐败,违法办案,裁判不公等。我们对持此类观点不敢苟同。虽然法院的司法尚存缺陷,但这些都只是表象,涉诉信访洪峰的出现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1.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集聚法院。我国现代化转型时期的一个核心现象是单位社会向契约社会发展。由此产生两个重要的社会后果:一是人们的关系类型从权力服从关系转变为权利平等关系,二是纠纷的大量涌现。在单位社会中,许多矛盾都被权力所解决,外化出来的很少,法院在那样的时代案件不多。而在契约社会中,由于人的关系是平等的权利关系,发生纠纷不容易解决,往往需要通过外在的机制来解决,由此纠纷便大量向上传递。[2] 同时,转型期产生的矛盾充斥了社会的各个领域,如贫富差距悬殊引发社会冲突;公共权力腐败挫伤了民众对国家、执政党、法治的信心;国企改革的代价承担不均;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处在社会的最下层,不少人尚未分享到改革发展所应获得的成果。这些不和谐的社会问题成为这个时代最大的矛盾与困惑,其引发的纠纷呈爆炸式增长。而其他机制解决不了的纠纷都涌向法院,导致法院案件数激增,矛盾集聚法院。 2.法院难以成为纠纷的终结者。西谚曰:“诉讼应有结果,乃是共同的福祉。”[3]现代司法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终极性。法院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理应成为民众保护自身权益的最有效地方,应当是纠纷的最后终结者。但实践中,一方面社会更习惯将解决纠纷的希望寄托于各级各类实权机关或实权领导,另一方面纠纷主体在高昂的诉讼成本门槛和非诉讼制度直接实用的引导下纷纷离开法院寻找各种途径,引发各类信访热潮。我国现行的信访采用的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这些信访基本上经过几次批转后又回到法院,造成法院重复信访、越级信访增加,处理难度更大。这些批转回来的信访往往背后与实权领导、权力机关的批示有关。通过处理涉诉信访,一些对法院有实际影响的信访机构事实上取得了走向“超级法院”通道的角色,甚至本身就扮演着超级法院的角色,成为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部分,极端的就成为最终的纠纷解决机构。所谓的涉诉信访就是法院只是解决纠纷的“次级”机构的明证--法院的判决不是最终的,当事人通过信访可以重新启动司法程序,甚至在种种司法外权力的重压下不得不做出与自己先前的判决不一致的判决。因此,在理论上,只要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当事人就有可能通过上访启动高于法院的权力来否定对自己不利的判决,法院判决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最终性被打破。[3]关于法院难以成为纠纷最终解决机构的问题,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哈利•爱德华兹在与中国法官讨论了法院判决执行问题之后,作过这样的评价:“我确信,一个有效的司法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其判决的终局性,这正是中国司法制度目前缺乏的。”[4]应该说这一评价是中肯的。 3.实现权利救济的“反射刺激”提高了民众信访的积极性。随着涉诉信访处理与法院评价的关联度日益加深,信访量的多少成为衡量法院司法水平的重要指标,作为涉诉信访归责单位的法院无疑强化了对涉诉信访的处理。这一努力大大增加了信访的“好结果”。通过信访途径可以实现权利救济的“反射刺激”激发社会的信访热情。一方面确实有通过信访在上级法院的关注或直接处理下,迅速维护了合法权利,使得“沉冤昭雪”,这一利好足以鼓励权利受损害的公民坚信上级法院和上级领导是英明的,只要坚持不懈就一定会引起上级法院和领导的重视。另一方面,由于涉诉信访特殊的考评机制,出于息事宁人的想法,一些法院在处理涉诉信访问题时本着特别处理的原则而使一些信访人取得了通过正常程序无法得到的利益。信访可以得到非正常利益的先例让其他类似当事者纷纷效仿, “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因而与法院降低信访的初衷相反,处理信访的“好效果”法院涉诉信访制度之利弊分析及进路选择又刺激了上访的积极性,导致法院涉诉信访长期居高不下。 4.涉诉信访有强大的理念、法律支持。法院的信访制度不仅包涵着人民司法为人民服务、司法的群众路线以及实事求是等理念,并与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密切相关。更为重要的是,人民信访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信访权在宪法上的权利表现为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申诉权、检举权,公民通过来信来访的方式只是行使宪法权利的形式。公民信访权是一种宪法权利,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群众信访是宪法义务,所以说涉诉信访有着强大的理念和法律支持。另外,在人民代表代理表达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信访便成为人民群众一种表达利益诉求的方式,有关法院的各类信访通过各种渠道,汇积成滚滚洪流直逼法院。 5.涉诉信访有着深厚的法律文化背景。涉诉信访在我国有着深远的历史,从“尧置敢谏之鼓,舜立诽谤之木、汤有司直、武王立戒慎之鞀”开始,到后来的“公车司马、函匦、登闻鼓、上诉御史、邀车驾之制”,[5]源远流长,历代不辍。历史上我国都是行政与司法一体化,地方官就是当地的最高法官,这些行为实质上与现代的涉诉信访同出一辙。同时,传统的法律文化有着浓厚清官意识和“京控”观念。[6]“包青天”就体现了人们对于清官政治的一种渴求。当人们遇到冤屈的时候,首先想到的就是找清官申冤,这种思维习惯和行为模式沿袭至今,就构成了所谓的清意识。正是这种内心的力量在激励着人们,只要自己坚持下去,就一定会遇到清官。于是人们一级级地上访,直至中央,这就是所谓的“京控”,即请求中央的干预。虽然“天高皇帝远”,但在老百姓朴素的心理中,中央总是英明的,有二首民谣是其佐证: “中央是恩人,省里是亲人,地区有好人,县里多坏人,乡里尽敌人。”[7]“中央满天晴,省里起乌云,县里下大雨,基层淹死人。”[8]在“京控”观点影响下,涉诉信访者把最后的希望都寄托于中央或最高法院,大量赴省进京的涉诉信访给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参考文献】 [1]王胜俊.2008年至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Z]. [2]周永坤.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J].暨南学报,2006,(1). [3]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贺日开.司法终局性:我国司法的制度性缺失与完善[J].法学,2002,(12). [5]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6]高翔.清官论.光明日报[N],2001-08-21(9). [7]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M].上海:三联书店,2001.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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