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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结伙入户盗窃财物均被判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5-10-30 15:50:40


    本网讯(吴文欣)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辛民、潘火根、易民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八个月、七个月,并均处罚金。

    被告人潘火根、易民在被告人辛民邀集下,于2015年6月27日上午10时30分许窜至丰城市新城区一小区伺机作案。被告人易民负责放风,由被告人辛民爬窗进入,打开房门,被告人潘火根也进入屋内。被告人辛民、潘火根在屋内盗得“苹果6”手机1部、女式卡西欧手表1块、香烟5包、现金486元。经鉴定,所盗物品及现金价值共计人民币6851元。案发后,上述赃款、赃物已由公安机关缴还失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辛民、潘火根、易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本案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辛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潘火根、易民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均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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