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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民法庭的困境及其出路
——以C市N区人民法院为样本
作者:何凯   发布时间:2015-10-30 10:12:21


    一、N区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呈现出的困境

  (一)人民法庭地位边缘化

   边缘化,是指向人或事物发展主流的反方向移动、变化。边缘化是一个比较抽象的说法,就是非中心,非主流,或者说被主流(主流社会、主流人群、主流意识形态、主流文化、主流经济等)所排斥,所不包容[1]。从C市N区人民法院四个派出人民法庭的情况来看,人民法庭地位边缘化主要表现为:一是该院派出法庭庭长多由机关庭室副职转任,而法庭庭长调入机关则只能平级调动。二是该院机关庭室正职负责人几乎全部(除去审监庭庭长和监察室主任外)兼审委会委员[2]职务,而派出法庭庭长则无一人兼审委会委员。三是普通法官中存在着以在机关业务庭室工作为荣的思想。一方面,因机关庭审理的案件类型较人民法庭多样,且劳动争议案件、医患纠纷案件、商品房买卖案件和商事案件等属于机关庭专属审理案件,机关庭法官常以“见多识广”而较人民法庭法官更有优越感;另一方面,机关庭法官相较于法庭法官处于“中心”地位,包括权力中心和地域中心,这也是普通法官以机关庭为荣的心理因素;再有,法庭普通法官中也存在以调离法庭为荣的心理,从法庭调入机关被认为是工作能力得到认可的方式之一。

  (二)人民法庭法官乡土化不足

  虽然乡土在中国属于一个热词儿,但乡土化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笔者认为,乡土化主要表现为与特定地域的成员发生关系的人员对某一地域风土人情的熟悉掌握情况、受到特定地域成员的融合程度等影响。如果相关主体与特定地域的知识结构、地域归属和资历等融合程度不够,则属于乡土化不足的表现。

  1.法庭法官专业程度高。近年来,因N区人民法院连续公招和推行新进人员下法庭锻炼(新进人员下法庭属于C市高院推行的“一线磨砺计划”内容之一)政策的影响,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呈现出知识专业化程度高[3]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一是就法庭法官的学历来看,法庭法官呈现出高学历的情况。二是从法官专业来看,法庭法官在法学专业学科和就读院校层次都呈现出更加正规化、专业化色彩。三是从司考通过率来看,法庭法官呈现出通过司法考试的等次高、人数多。四是从调研层面看,法庭法官在法院调研、学术论文讨论会中表现较机关庭法官更加出色,调研论文数量、写作水平更加优秀。

  2.法庭法官外来人员多。从N区法院法庭工作人员的来源看,法庭法官外来比例高。15名法庭法官中,本地户籍法官8人,外地法官7人,无C市辖区其他区县法官。35名机关庭法官中,C市外法官5人,C市非N区法官2人,其余法官均为N区当地人。外来人员在语言、习俗等方式上与当地群众存在较大差异,融入当地的难度较大、时间较长。

  3.法庭法官青年人较多。从法官的年龄来看,法庭法官年龄小,“娃娃型”法官明显。N区法院机关庭法官25人,法庭法官15人。但法庭法官中,80后法官14人(85后9人),占比93.33%,仅1人为60后;而机关庭法官的年龄分布则是,80后11人(85后3人),其余均为80年代之前出生。无论青年人的绝对数还是相对比例,机关庭与法庭相比都不占优势,说明青年人向法庭聚集的情况非常明显。所谓“嘴上无毛,办事不牢”,在标签化的理解下,年龄结构太过年轻化对于法庭法官赢得群众的信赖造成消极影响。

  (三)人民法庭法官的权威不足

  在应然层面,人民法庭的设置是为了方便群众诉讼和方便法院审判,也就是所谓的“两便原则”。然而在现实操作层面,却存在不少当事人主动到法院立案而不到法庭立案的情况[4]。据不完全统计,N区人民法院每年约有100余件案件的当事人主动到法院而非法庭立案的情况发生,约占法庭审结案件数量的8%左右[5]。这种情况的产生除了受委托代理人不在乡镇的影响外,部分案件源于当事人对法院组织架构的不了解和对法庭法官的不信任。N区法院的人民法庭都存在过案件当事人强烈要求案件由机关庭审理的情况,虽然法庭法官一再解释法庭审理和机关庭审理是一样的,但当事人对此不以为然,甚至认为这是法庭法官故意刁难。群众有困难找什么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的是群众信任感和有关人员的权威性,群众刻意绕开法庭到法院本部立案,反映出法庭权威的弱化。

   (四)人民法庭法官的安全保障低

  虽然N区人民法院名义上每个法庭配置了1名法警,但是在“执行难”的环境下,法警主要负责法院的日常安全、案件执行和提押犯罪嫌疑人,只有在巡回审判需要时,配置的法警才会随法庭法官一起到田间地头从事巡回审理。在法庭安全保卫措施、人力极其有限的情况下,法庭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冲击法庭、围堵法庭现象时有发生。2013年,因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被告一家准备殴打原告,被告一家人在知晓法庭法官让原告从后门离开后,聚集一家人围堵D法庭,该院分管民事副院长接报后带领不少法警前往方控制局势。2013年,一起离婚纠纷当事人当庭自残并导致前来阻止的法官受伤,后住院治疗花费3000余元。2012年-2013年,P法庭发生了两次当事人冲击法庭夺取庭审笔录毁损的情况。此外,当事人到法庭辱骂法官、送达中威胁法官等情况也常常发生。某政法大学到N区人民法院的实习生感叹道:“经历这么多后,我感觉法官特别的卑微,任劳任怨还不被理解,有的当事人还直接威胁法官。我真不明白当事人为何这么嚣张,难道就没有措施杀杀他们的气焰。”

    二、人民法庭困境的形成原因

   (一)受案范围狭窄是当前法庭困境形成的业务原因

  从N区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来看,法庭受理的案件主要为婚姻家庭纠纷、法定继承纠纷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三大类,约占法庭受理案件总数的60%左右。比如P法庭2013年审结案件289件,婚姻家庭、法定继承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三大类纠纷共计173件;M法庭2013年审结案件214件,婚姻家庭、法定继承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三大类纠纷共计155件;S法庭2013年审结案件324件,婚姻家庭、法定继承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三大类纠纷共计196件。因近年来审判管理质效指标等影响,D法庭2013年审结的529件民事案件中,有130余件案件为非必要的诉讼案件,数据失真之故没有实证价值。

  而机关庭的案件除了婚姻家庭、法定继承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三大类纠纷外,案件纠纷呈现种类多样和案件处理难度大的特征。从民事案由的分布来看:经统计机关庭室审结的案件中,民事案由有150余个;而法庭审结的案件中,民事案由80余个。从案件难度看:一是机关庭的案件有劳动合同纠纷、医患纠纷、房地产类合同等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标的额大、纠纷化解难度大等案件纠纷。二是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机关庭,当然,请示案件除了案情复杂、法律适用难度大等原因外,机关庭作为联系上级法院的部门也是一部分因素。三是判决案件在机关庭审结的案件中占比高。以2013年为例,法庭审结的1359件民事案件中,判决案件275件,占比20.23%;机关庭审结的2173件案件中,判决案件566件,占比26.04%。

  从以上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人民法庭相对于机关庭来讲,不仅案件类型少得多,而且案情复杂程度也不及机关庭。因此,由于机关庭的“见多识广”,机关庭法官在日常工作中的积累和成长必然优于人民法庭法官,如果排除个人差异等因素的影响,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的机关庭法官必然因工作经验的不同而逐渐形成司法能力优于法庭法官的结果。也正是基于此,机关庭法官中的副庭长才能够驾轻就熟地胜任法庭庭长工作,而一直在法庭工作的法官调入机关则可能会有一段熟悉业务的过程。

  上述结果源于机关庭和人民法庭分工的差异,分工的差异排除了人民法庭法官审理并接触类型多样、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疑难案件的可能性,在体制上形成了机关庭相较于法庭更为关键的审判岗位,导致机关庭法官在工作中迅速成长和人民法庭法官在工作中无意义重复的分野。综上所述,人民法庭地位的边缘化实际上是差异化分工的必然逻辑结果,群众对法庭法官裁判权威的怀疑也就找到了合理性的解释。

  (二)官本主义思想是当前法庭困境形成的文化原因

  官本主义就是以权力为本位的政治文化和社会政治形态,在这种政治文化和社会政治形态中,权力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6]。官本主义渗透在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比如城市的大小等级、机关的大小等级、官阶的等级等等,其中等级越高越大代表着合法性、合理性等越强,甚至意味着所处其中的人学识、德行、正派等都更具优越性。

  在政治格局方面,法庭与法院间演变得不像组成部门而更像是上下级间的关系,因而在权力结构、业务分工等方面法庭都要受到机关庭室的牵制,相反法庭对机关庭室则无牵制权力。比如,机关庭拥有对法庭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责,从表面来看,这是机关庭对业务庭的支持,而实际上,基层法院的平行部门之间产生业务指导关系,本身就是对法庭法官业务能力的矮化。因此,从机关庭下到法庭意味着空降,所谓“京官大三级”,机关庭下到法庭职级提升也就理所当然了,而法庭调入机关即使是平级调动也意味着升级。当然,从省城优于县城优于乡镇的基础设施、生活条件来说,下到乡镇提升级别也意味着一种补偿和激励。

  站在群众的角度,由于等级高大意味着公正和正确,那么其选择诉讼程序的目的本来就是寻求公平正义的。虽然法庭对于其进行诉讼意味着可能更加的便利和更小的成本,然而在交通十分便捷且乡镇到县城并不遥远的情况下,迅速发展的经济带来的收入增长又早已弥补了不便的顾虑,那么“舍近求远”的不便与主观的公正认同形成了互补的平衡。就一般情况来说,当事人在不担心司法不公的情况下,其选择到法庭或是机关庭进行诉讼往往取决于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便利。但是在当事人对法庭法官处理问题的能力和公正性持怀疑态度时,其舍近求远进行诉讼的愿望则非常强烈。

  就人事安排来说,由于法庭的工作条件相对于机关来说略显艰苦,比如,乡镇的基础设施与县城相比差距还比较大,家住县城的法官对于家庭的照顾也多有不便。因此,那些在法庭工作过的人员调回机关的愿望是存在的。除了调到法庭为基层工作经验镀金者或者解决职级者之外,对于法院暂时没有贡献者且人脉关系不足之人往往成为下派到基层工作的对象,这种论资排辈的人事安排被冠以下基层锻炼的美名,也因人数众多且一直沿袭被一直遵循。一些人脉深厚者则会被冠以人手不够留在机关,当然在工作需要的情况下,人脉关系不足者也有留在机关的。当然,论资排辈的官本主义思想和现实工作需要相互交织以及交通的便捷淡化了这种官本主义思维。

  审委会委员的任命也体现出了论资排辈的官本主义特点。虽然在中国目前的体制下,进入审委会往往并不一定是论资排辈的结果,且法庭庭长进入审委会也会带来诸多不便。但是,从进入审委会的岗位分布特点来看,这正是说明法庭和机关庭的人事安排受到了官本主义的影响。

   (三)权能不足是人民法庭困境产生的体制原因

  对于通晓人民法院组织结构和审执分离的人来说,人民法庭的权能设置没有任何问题。但对普通群众来说,人民法庭的组织结构和“审执分离”等权力格局和权力分立,往往不是意味着司法体制的完善而是人民法庭办不成事、办不好事。

  法庭审结相关案件后,有关签批手续、执行程序还要到机关才能妥善解决。这对于不懂司法权运行机理的普通群众来说,既然法庭不能办成事,不如直接到机关办理反而更为放心方便。法庭在类似的情况下必然影响其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导致司法公信力及群众认同感的下降。

   (四)保障能力不足是当前法庭困境形成的现实原因

  保障不足必然引起司法行为欠规范,司法行为欠规范则反过来弱化司法权威,司法权威的弱化导致法庭秩序维护难度增加,秩序维护又放大了法庭保障能力的不足。

  1.人员保障能力不足。“三审两书一法警”是很多人民法庭的高标准配置,但因各种因素法警并没能真正配到位。法庭“三审两书”的实际配置往往仅能满足独任庭审的最低要求,而法庭庭审相比于机关庭来讲,旁听案件审理的人员更多更杂,法庭秩序更难维护。法庭秩序、证据交换等只能依靠当事人、旁听人员的自觉和法官、书记员自身的协调,因而难免引起庭审随意走动、随意发言等庭审不规范的情况,弱化整个审判过程的庄重和威严程度。庭审的随意性容易引发情绪激动当事人或旁听人员间的剧烈冲突,但迫于人手、程序的限制和化解矛盾的考虑,法庭往往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予以应对。法官为了平息事态,常常一面高举法律惩戒措施的大旗一面采取安抚举措,所谓“恩威并用,两头讨好”,处罚措施成为永远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法庭从看似强势的权力行使者变成真正弱势的司法者,扰乱法庭纪律的制裁措施,最终沦落为法官无可奈何的情况下进行警示的“纸老虎”。法庭法官为了庭审的正常进行往往委曲求全,裁判者成为无奈的角色。

  2.物质保障能力不足。虽然一些民生法庭、数字法庭的建成大大改善了法庭的装备条件,但仍有不少法庭装备保障能力较为落后,且有关装备的使用维护存在诸多不便,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的证据固定仍显不足。更有,法庭生活条件难以让法庭法官扎根下来,除了乡镇基础设施较差外,法庭自身的网络、住宿等条件也只能满足临时办公需要,这造成法庭法官热衷于“走读”的客观原因。

  三、人民法庭的建设新构想

  (一)扩大人民法庭案件受理范围

  人民法庭案件受理范围的局限,导致新进人员在法庭工作期间经历的案件类型太过单一,不利于新进人员的成长,与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法庭法官形成工作与知识的脱节。为此,只有整合案件资源,扩大人民法庭案件受理范围方能脱困。

  1.改变“专属审理案件”的分工。当前法庭案件类型单一、法律关系简单,根源在于法院分工中将类型多样的案件人为裁剪到机关庭。比如,N区人民法院内部分工文件就规定,劳动争议纠纷、房地产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医患纠纷等案件只能由民一庭和民二庭审理,属于内部分工中的“专属审理”案件。由于发生在法庭辖区内的“专属审理”案件法庭不能受理,因此法庭审理的案件就显得相当单一,法庭法官的岗位锻炼也就必然受到限制。而改变法庭法官“二等法官”的情感认同,必须以改变“专属审理案件”的分工为前提。

  2.实行均衡地域管辖的分工。不得不承认,每一个地域有其发展程度的差异,发展程度高的地区,社会分工更加明确、社会关系分化更加多元。这种地域发展层次的差异也会带来案件类型和法律关系的差异。因此,根据地域发展层次的不同,综合均衡法庭的案件管辖地域范围,有利于保证各法庭受理案件的丰富多样。

  3.重塑机关庭和法庭的关系。长期以来,法院系统内部广泛存在机关庭业务等能力优于人民法庭的惯性思维。因此,机关庭尤其是民一庭往往被看做人民法庭的业务指导部门。而实际上,机关庭和法庭的不同源于审理案件分工的不同,机关庭和法庭之间司法能力并无优劣之分。在实际运作中,机关庭也并未真正对人民法庭起到业务指导作用,最明显的仅仅在案件请示上起着连接上级法院和法庭的功能,而这项工作由法庭独立完成并无丝毫困难。

  (二)法官高配改变法庭队伍资历结构

  无论是在政治格局还是基础设施条件,机关庭都具有法庭无法比拟的优势,从而形成“青年人下法庭、老资格进机关”的人事格局。正所谓“从某种程度上说,人民法庭辖区内的老百姓以及驻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门是通过与人民法庭的接触来认识基层法院乃至整体的法院系统。”[7]年青人过多的格局可能并不利于法院自身建设。在基础设施条件大环境难以改变的情况下,高配法庭法官不失为一条有效举措。

  1.由审委会专委兼任法庭庭长。当前,一些基层法院的审委会专委成为解决资深法官职级的途径,而这些资深又迅速退居二线,造成职级高的不具体办案,具体办案的职级不高。官本主义社会环境下,既为一线法官协调处理有关案件事务带来诸多不便,又导致法庭地位的边缘化。为提高法庭协调处理事务的能力、避免身居高位的人养尊处优和提高升法庭的政治地位,应当由审委会专委兼任法庭庭长。

  2.法庭采取“一正两副”配置。法庭与机关庭相比,机关庭可以配置副庭长,而法庭往往不配置副庭长,这就压缩了法庭法官的成长空间,不利于优秀人才留在法庭。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4〕21号)》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所在基层人民法院派驻执行组等方式构建直接执行机制”。为了既保障审执相对分离又实现审判与执行相互支撑,在庭长统一统筹审判执行工作前提下,分设两名副庭长,一名具体负责审判工作,一名负责执行工作;并且负责执行的副庭长由法庭和执行局实行双重领导。

  (三)加强人民法庭的规范化建设

  法庭是基层的基层,也是群众了解和熟悉法院的窗口。在业务方面,法庭受理案件乡土色彩更浓,熟人社会的特色让调解与审判更加难以区分,容易消解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只有实现调审分离、严肃诉讼程序,才能实现解决纠纷与规范司法行为的平衡。

  1.调审分离,区别调解场景和审判场景。调解和判决都是解决纠纷的手段,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在于调解和判决能否共存,而在于司法程序中两者难以共生。因为调解案件适宜在融洽的氛围中进行,而审判则需要在当事人双方的对抗中才能发挥更好的功能作用。人民法庭作为便民司法举措之一,要充分发挥亲民的优势,整合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力量,充分发挥调解的社会关系弥合功能,实现乡土纠纷的实质解决。同时人民法庭又是具有司法属性的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要及时进入审判程序,发挥司法的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能作用,做到调判区分、宽严区分、情法区分。

  2.规范庭审,严肃庭审纪律和庭审过程。庭审纪律和庭审过程是检验庭审规范的两大标准。庭审纪律展示的是法庭的威严庄重,庭审过程展示的是法庭的公平正义。一个威严庄重的法庭会因当事人的肃然起敬而凸显司法权威,一个公平正义的法庭会因当事人的心悦诚服而昭示司法公信。庭审纪律如正义女神一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庭审过程如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

  庭审纪律的涣散除了影响法律威严外,也涉嫌侵犯另一方诉讼权利的可能性,如不遵守发言规则,恐吓对方等等,而被恐吓的一方则会因此而怀疑法律的权威,甚至误会法官纵容偏袒另一方,最终导致司法公信力的被动受损。

  庭审过程不严肃会导致当事人对法官司法能力的质疑,还会因法官欠规范的言行举止怀疑司法的公正性,尤其是法官的不当言行举止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时更是如此,最后引起司法公信力的主动流失。

   (四)强化人民法庭保障能力建设

  1.提供人才队伍保障。一是增加法庭人员编制,实行“三审两书两法警一司机”的人员配置。法庭案件简易程序多,独任审判比率高,同时存在两个庭审的情况非常普遍,“三审两书两法警一司机”才能满足法律咨询、立案信访、庭审程序、送达通畅等诉讼需求。配置的人员要真正落实到位,不能挂名不见人。二是要勇于承认“走读现象”。城镇化是大趋势,越来越多的人口将流入城市。法庭法官也应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确保上班时间正常上班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法庭法官回城居住并和家人团聚。三是要加强法庭与人民调解员之间的联系。当前,人民调解员的人财物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业务指导由法庭负责。但实际上,法庭对人民调解员基本无影响力和权威,法庭在送达时询问当事人住址甚至得不到任何村社干部的回应。因此,国家层面应考虑试点人民调解员的人财物和业务均由法院管理,打造基基层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民间队伍。

  2.强化物质装备保障。一是要完备法庭的警用车辆配置。当前法庭车辆配备与法庭人员配备不匹配,车辆十分拥挤,这是部分法庭人员不能下乡镇开展工作的原因之一。提供与人员配备相匹配的警用车辆,才能确保法庭配备人员真正到位。此外,警用车辆也涉及案件的顺利办结。二是要完善法庭的安检装备建设。当下法庭的安检装备较完善的为警报器,并不能真正做到安检。当事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也没有相应的检测,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因此,法院应当为法庭配置先进的安检设备和安检人员,确保庭审安全。三是配备法庭办公区域的录音录像装置。一些当事人冲击法庭后,由于缺乏证据支撑,法院难以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制裁,客观上起到了放纵作用。四是为法庭配备警用装备。一些当事人在办公区发生冲突,甚至与审判人员发生冲突,因审判人员缺乏应有的警用装备进行制服,容易导致事态扩大。

                                结语

   本文通过对C市N区基层人民法庭现状的调研分析,总结出人民法庭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供与同仁探讨,共同完善人民法庭的设置,对完善基层法治社会治理具有深远影响。

    注释

    1.摘自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470158.htm?fr=aladdin,2014年11月27日访问。

    2. N区人民法院共有审委会委员15名,包括院长1名,副院长4名,纪检组长、执行局长、执行局教导员、审委会专委、民一三庭庭长、民二庭庭长、刑庭庭长、行政庭庭长、立案庭庭长、办公室主任各1名。

    3. N区人民法院业务庭法官中,法庭正式法官15人,机关业务庭正式法官35人。15名法庭法官中,研究生3人,本科生5名,政法院校法学毕业5人,3人为在职本科学历A证8人,C证7人;在全国法院学术论文讨论会中,通过C市高院复评2篇,报送最高人民法院1篇。35名机关庭法官中,本科生12人,政法院校法学毕业6人,其余为在职本科或大专学历, A证7人,其余为C证或法院内部司法考试通过者,无论文通过高院初评。

    4.根据N区人民法院的分工,法庭管辖区域内的案件由法庭直接立案受理,当事人在法院立案大都会被劝到法庭立案,在法庭庭长同意的情况下才会立案受理后移交法庭审理

    5.2013年,N区人民法院D、M、P、S四个法庭共计审结案件1359件。

    6.俞可平:《官本主义引论——对中国传统社会的一种政治学思考》,共识网.思想文化.社会思潮,2013年5月28日。

    7.毛煜焕 罗小平:《人民法庭审执关系:从分立到协调——以基层社会治理优化切入》,法治研究,2014年第12期,第103页。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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