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肖宝珍 陈园) 身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骗取银行贷款,竟向银行提供虚假电器购销合同,最终幡然醒悟,投案自首。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许向潜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许向潜和熊中发、汪银水(另案处理)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南昌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授信合同,每人获得为期一年额度300万元的授信。同年10月,被告人许向潜向民生银行南昌分行提供了名下江西笑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笑笑公司)与新伙伴电器商行(以下简称新伙伴)的虚假电器购销合同,并把名下江西笑笑商贸有限公司会计李某的账户写为供货方账户后申请300万元的贷款。同年11月1日,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向许向潜发放300万元贷款并受托支付至李某的账户,并于当日转至许向潜名下。许向潜将上述贷款挪作他用。贷款到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许向潜尚欠2471727.05元本金未归还。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许向潜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向潜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人民币300万元,造成银行损失人民币2471727.05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属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向潜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许向潜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