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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冒名签订合同骗银行贷款 哥哥起诉维权
发布时间:2015-08-14 10:55:03


    本网讯(黄文海)  近日,云南省富宁县法院调解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原告李仁将自己的亲弟弟李毅及富宁县某信用社诉至法庭,要求确认弟弟冒名自己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经法庭调解,银行自愿解除原告与之签订的保证合同,被告李毅在限期内还清银行的本息。

    2009年10月17日,被告李毅到富宁县某信用社借款3万元为“建房”所用,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其偷偷使用哥哥李仁的户口簿、身份证冒名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顺利贷得3万元钱款。李毅贷得钱款后一直本息分文未还。2015年2月,银行上门找哥弟俩催还借款,原告才知道是他人用自己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冒名替代自己签名按手印进行借贷,自己却一无所知。经法庭调解,被告富宁某信用社与原告李仁自愿解除保证合同,被告李毅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所欠银行的本金及利息。

    法官提醒,我国《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商业银行法》规定,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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