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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金融机构证件与印章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5-07-29 08:57:27
本网讯(邹建长) 近日,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和伪造企业印章的案件,被告人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3年9月20日,被告人张毅为了从事银行汇票业务,向他人购买了福建省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企业资料复印件(包括金融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等)及伪造的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及余某某印等3枚印章。张毅将伪造的企业印章加盖在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金融许可证等企业资料复印件上,并利用伪造的企业印章分别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州体育西支行开立户名为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期间,张毅利用伪造的企业印章帮助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开展银行汇票等业务来消减该行的信贷规模。后张毅又使用伪造的企业印章将在两个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了撤销。经鉴定,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企业资料复印件上的“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务专用章”及“余某某印”印文与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相对应的样本印纹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 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毅主动到将乐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将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利用伪造的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金融许可证等企业资料,开设对公账户,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被告人张毅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利用自己伪造的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企业印章,帮助他人及自己办理银行业务,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及犯罪后的综合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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