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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问题研究
——以孟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情况为视角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5-10-27 14:52:28


    引言

   所谓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的犯罪)呈现出曲线波折上升态势,且向越来越向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方向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并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为此,笔者对孟村县人民法院2013年至2014年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分析与研究,并藉此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孟村县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3年至2014年,孟村县法院共审结各种类型的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2件,判处刑罚的35人。其中,2013年审结13件,判处14人;2014年审结19件,判处21人;案件数量整体平稳,以2013年为例,当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占当年审理刑事案件的比例为3.15%。2014年当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占当年审理刑事案件数的比例为3.25%。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比较集中,部分案件犯罪性质严重。抢劫案件比例最高,共审结14件,占43.7%。强奸、寻衅滋事等犯罪比例较高,审结12件,比例为37%,且强奸犯罪对象均是幼女或智障妇女,犯罪手段多以引诱方式实施。盗窃财产犯罪为9件,比例为28.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犯罪案件3件,尽管数量不多,但社会影响恶劣,如丁XX妨害公务案中,丁XX等人因父母占地青苗费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采取断电方式阻止施工,后又纠集所谓的盟兄弟六人围攻、殴打110民警。

  [1]2.犯罪主体文化程度低,作案年龄不大。35名未成年人罪犯中,文化程度为小学以下的有26人,占74.2%。作案平均年龄为16.4岁,其中年龄超过17周岁的只有8人,占22.8%,如17周岁的吴某因多次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3.主要以农村子女为主,并且以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单亲家庭和父母外出打工家中为老年人照看的未成年人为主。35名未成年人罪犯中,农民28人,比例为80%。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单亲家庭和父母外出打工家中为老年人照看的未成年人有33人,比例高达94.3%。

  4.逮捕率较高。2011年判处的14名未成年犯中,被实施逮捕的有8人,逮捕率为57%;2012年审判前被逮捕的11人,均达到了50%的逮捕率。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分析

    [2](一)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出现了生理发育加速的现象,而引起了显著的变化,对未成年人心理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全新的影响。未成年人的生理加速发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身体外形的变化,如身高体重增长迅速,出现了第二性征,男女有了显著的性别表征。2.身体机能的增强,未成年人机体能量代谢旺盛,精力充沛,活泼好动,喜欢竞赛性的活动,以显示自己的能力。3.性器官与性机能发育成熟,这是青春期身体发育的最重要的生理特征。4.身体内分泌的生长,使得上述生理机能大部分受内分泌腺所控制。以上各种生理的发育直接影响着心理的发展,特别是中枢神经系统的发育,为心理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性的发育成熟为青春期的心理发展显现出鲜明的特色。然而,未成年人生理发育与心理发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这些矛盾在外界良好的社会影响和教育下能得到正确的解决,从而使未成年人健康地向成年人过渡;反之,在不良因素的影响下,这些矛盾就会使未成年人向错误方向发展。当我们具体分析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时,可以看到它们之间存在着精力过剩与缺乏支配力的矛盾。未成年人迅速的生理发育成熟,大大增强了他们的体力活动量,而心理水平的提高却相对缓慢。这往往使未成年人在不良因素影响下,易进行打架斗殴、抢劫、强奸等暴力性、侵犯性的违法犯罪活动。并且未成年人容易兴奋与控制能力差,一些未成年人常因外界的刺激而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导致不良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这就是为什么未成年人比成年人容易突发激情性、冲动性犯罪的一个原因。再加上性机能发育成熟与性道德观念、性法制观念缺乏的矛盾。如果没有正确的性道德、性法制教育和性知识教育,未成年人就会缺乏抑制性冲动的能力,容易接受外界不良的诱因刺激,就可能为所欲为地去追求异性刺激,从而走上性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一些家长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教育方式不当,有的对子女娇宠溺爱,有的对孩子简单粗暴,有的却对孩子放任自流。而且现在的家庭,孩子少,大人多,三代宠爱在一身。家庭物质条件优越,对子女的日常生活需求过于大方,只顾满足其物质欲望,使其在生活上贪图享受。在这种家庭长大的子女,往往具有极其强烈的利己意识,对家庭、社会只会想到索取,缺乏奉献精神,缺乏爱心和同情心,将物质利益的追求当成生活的最主要目标。随着物欲的无限制膨胀,又不能从正常渠道及时得到满足时,就会通过违法犯罪的非正常渠道来实现。他们往往好逸恶劳、虚荣贪婪、称王称霸、有恃无恐,经常拉帮结伙、旷课逃学、打架斗殴,甚至吃喝嫖赌、偷盗抢劫、无所不为,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二)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单亲家庭和父母外出打工家中为老年人照看的未成年人缺少家庭的关爱和教育,导致性犯罪以及其他暴力犯罪。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农村人口涌入城市,社会和家庭结构发生变化,一些未成年人感受不到亲人关爱,被社会“边缘化”,导致部分未成年人有性格冲动、暴躁、遇事容易走极端等心理问题。加之农村观念保守以及不良文化渗透,部分未成年人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导致犯罪频发。同时,农村留守儿童缺乏家长的保护,也为未成年犯罪分子实施侵害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部分单亲家庭生活无保障,导致财产犯罪多发。农村养老、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水平还比较低,覆盖面不广。同时,一些辍学的未成年人不知“自食其力”,生活十分困难。身体难以胜任农业生产或其他劳动,使得部分未成年人不得不铤而走险,通过盗窃、抢劫等犯罪手段获得经济收入以维持生活。

   (四)畸形心态作祟以及缺乏法律意识,导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犯罪。一些未成年人法律意识不强,思想偏执,一旦需求得不到满足,就不依不饶。部分未成年人有畸形心态,认为自身是未成年人出事也有人管,加之部分执法人员工作方式不当,激发未成年人的对立情绪,进而采取聚众闹事、阻碍执法人员执法。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员,也利用了未成年人这一不成熟的心理,煽动、唆使未成年人聚众闹事。

   (五)不正确的司法理念,导致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被当做犯罪论处。从案件来源看,大多数案件其社会危害性很小。但依据刑法,也达到入罪标准。一些办案人员机械地理解刑法条文,没有综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把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也以犯罪论处,使得这些未成年人“不明不白”就“犯了事”。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建议

  [3]俗话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笔者通过分析发现,大多数的成年罪犯之所以走到今天这一地步,犯下严重的罪行,给家庭、他人、社会造成严重痛苦和危害,都是和青少年时期没有得到良好而系统的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有着极大的关系,他们或者缺少必要的家庭关怀,或者缺少学校系统的德智体美教育,或者是由于受到社会上不良习气的熏染而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更有甚者就是抱着破罐破摔的心态而混迹于社会,随波逐流。因此要减少和预防控制整个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创造一个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一)加强社会环境建设和家庭教育。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1.要严格审核文化娱乐场所的开办,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或违反规定的娱乐场所。2.对持证经营的娱乐场所要组织经常性和突击性检查,特别对那些销售、播放黄色音像、淫秽读物的摊点、厅室、网吧进行认真检查,违规者坚决给予取缔。3.加强对娱乐场所和游戏机室外围的巡逻,严格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电子游戏室、录像室、歌舞厅、网吧等场所,同时为未成年人多提供一些健康的活动场所。4.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扫黄”的方针,严厉打击和坚决取缔制黄、贩黄的犯罪活动,杜绝黄源,达到净化社会环境的目的。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重视失足、回归未成年人的帮教。让每个失足的未成年人都能认识到其自身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让社会、家庭、学校、教师都来重视并实施这一工作。同时,家庭是传播和学习科学知识、社会道德规范的重要场所和课堂。家长的素质如何、教育方法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素质。对此,家长要不断地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学习和掌握基本的心理学和教育学知识,采用科学的教育方法,达到良好的效果;以民主、平等、宽容,取代专横、权威、惟命是从,承担起为人父母的教养责任;经常与孩子谈心,倾听他们的烦恼,化解他们的忧虑,以文明的谈吐举止、乐观的态度、高尚的情操、进取的精神感染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促进孩子健康人格的形成。

   (二)树立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司法理念。法院办案人员要正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对未成年人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坚持未成年人案件可判可不判的不判原则,对农村地区单亲家庭和父母外出打工家中为老年人照看的未成年人常犯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尽量建议公安和检察机关通过非刑事司法途径予以解决。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特殊保护的制度,建立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有利于回归社会的机制,彰显刑事司法审判的“人情味”。

   (三)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障体制。法院要建议地方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扩大未成年人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提高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社会保障水平。大力发展社会救助,加强对单亲家庭和父母外出打工家中为老年人照看的未成年人等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

   (四)法院在执法办案中,审判人员要注意方式方法。涉及未成年人自身利益和权益的事情,要注重耐心、细致地说理,重在疏导和教育,要避免激发未成年人对社会的对立情绪,防止未成年人走极端和重新犯罪道路。

   (五)普及法律知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法院要丰富法制教育的形式,以活生生的案例、通俗易通的语言等未成年易于接受的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对政策法律的理解能力。同时,要引导他们抗拒不良文化的渗透,指导他们提高自身防范意识。

   (六)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健康生活。依法惩治虐待、遗弃、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社会和政府要创造条件,鼓励未成年人“常回家看看”。要大力发展未成年人文化教育事业,预防未成年人辍学和无管理状态,丰富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营造尊敬、关心未成年人的社会风尚。

   (七)加大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工作。在当前未成年犯罪日趋上升的形势下,对其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是十分必要的。同时,由于未成年人智力发育未成熟,对外界事物重新认识和对内心世界的自我评价都具有较大的可塑性,因而对其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也是可能的。刑事和解程序本就以恢复正义为目的,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程序确立这一原则,符合刑事和解的理念。这一原则要求法院在诉讼进行的各个阶段,都应不失时机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帮助其认清自己所犯罪行地严重性,唤醒他们的悔罪意识,让他们真心悔罪,在此基础上帮助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让未成年犯罪分子能再入社会。再者,由于其年龄所处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多发生在学校周围,对于未成年犯来说,出于对成人的畏惧,在其犯罪时,大多会选择同龄或者比自己小的人。而受害的未成年人是最容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犯以后,在不良心理和其它因素的推动下所导致的逆向变化,即从被害者向加害者方向的转化。但是被害人因犯罪受害引发的心理失衡,以及犯罪未得到惩罚、自身未得到保护所致“再次受害”引发的强烈报复欲,一直都是最主要的驱动力。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如果遇到被害人也是未成年人,我们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被害人的权益,否则,被害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的不成熟,加之犯罪侵犯的强烈刺激,会使其迅速进入一种不稳定状态,很容易产生向社会报复的心态,然后将怒火发泄到其他无辜者身上,引发犯罪。刑事和解程序要求加害人真心悔罪,并且一般要求其对被害人做出一定赔偿,应该说己经比普通的刑事诉讼程序更能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但是我们认为,法院应该把工作做得更细致些,确定被害人接受刑事和解不是违心的,而确实是出自自愿,这样才能建构科学、公正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程序。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除了应查明案件事实本身的各种情况之外,还应就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格、生活环境、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的主客观因素等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全面调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深入其所在的学校、单位、居委会、派出所等地,采取多样化的方法进行调查,这样才能更好地探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对于真心悔罪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又属于能够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的,法院就应当及时的主持刑事和解;而对于主观恶性较大或者有屡教不改记录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该谨慎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八)建立前科消灭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目前我国刑法尚未规定前科消灭制度,公民的犯罪前科往往会成为其升学、就业、担任公职等方面的拦路虎,犯罪前科就像是人生的阴影,一直伴随其犯罪后的余生,而且也常常成为他们遭受不公正对待的重要原因。刑罚功能之一是要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教育改造,并使其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但是不少重获新生的人在信心满满地走入社会时,却因为前科而被挡在了门槛之外,他们就像“下等人”一样,无奈地注视着世态的炎凉,这既不利于他们正常步入社会,更容易点燃他们再次犯罪的欲望。特别是未成年人,一旦被所谓的前科制约,不但是他们自己的损失,更是整个社会的损失。取消“刑事污点”,可以使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犯罪青少年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免刑后能够完全获得新生,不会因为自己的犯罪经历而给他今后的生活带来任何不良影响,该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少年特殊保护的思想。 虽然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免除未成年犯罪的前科报告义务,前科报告义务在制度设计上也涉及到前科消灭问题,但是免除报告义务,只是不用报告,但其档案中还是有犯罪记录的,我们应借鉴德国、瑞士的做法,在刑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就是将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销毁。希望通过各种制度的完善,能更有利于未成年人今后的成长。与此同时明确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适用的范围。规定适用范围包括:未成年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的、获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裁定终止审理的情形。明确规定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无需当事人的申请,由一审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即作出封存决定,对外,应当同时通知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律师事务所、社区矫正机构、羁押或服刑场所等等;对内,进行档案移送时,应当书面通知档案管理部门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档案室宜使用专用的档案柜或密级架集中存放,标明密级,单独管理,以区别于成年人的犯罪档案记录的登记、管理和查询;规定相关办案人员具有保密义务,并规范查询和解除封存程序。实行依法严格审查制度,主要审查是否为“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符合刑法第96条之规定”,具体由办案人、庭长、分管院领导层层审批,经同意后方可提供查询记录,查询范围一般只限犯罪记录或裁判文书,不包括案卷材料。在案件封存后,出现被告人因漏罪或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因重新犯罪所合并执行刑罚超出五年有期徒刑等情形的,则原作出封存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封存决定,并通知相关部门。

结语     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摆在我们面前。由于其具有广泛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基础,我们不可能仅靠打击毕其功于一役,而需要我们动用全社会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将预防、减少和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这一宏大的社会工程深入、持久、广泛地开展下去,从而创造一个安宁、和谐的社会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这不仅是我们对未成年人的责任,更是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所应

有的负责态度。

    参考文献

  1.林俊青  陶改华《浅谈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法律教育网2010年9月21日刊登

   2.张金海 熊霞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策解析》法制与社会 2007年第5期      

   3.贾圆圆《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法律教育网  2011年6月28日刊登

   (作者单位: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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