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邹建长) 某男又偷又抢,本以为可以以自己是精神病人为由逃脱刑罚,经鉴定系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严峰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严峰,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7年11月18日、2010年1月13日、2010年12月16日、2014年11月4日四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屡教不改。2015年期间,又先后入室盗窃他人手机、现金等财物合计3868元。同时,两次在偏僻路段趁人不备抢夺他人手提包,拿走手机、现金等财物合计3445元。
将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 8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严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3 4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严峰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在庭审中,被告人严峰提出自己系精神病人的抗辩。经鉴定,被告人严峰属于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因被告人严峰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综上,被告人严峰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在量刑中一并予以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