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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所员工未完成业绩擅自离职被判返还进场费
发布时间:2015-10-26 11:29:03
本网讯(肖宝珍 陈园) 被聘为会所营销经理的男子,在收到会所的3万元进场费后突然离职。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吕伟将3万元进场费返还给原告。 2014年3月29日,南昌市东湖区青春会所(以下简称:青春会所)与被告吕伟签订《聘用合同》,青春会所聘用被告吕伟为营销经理,聘用期限为2014年3月29日至完成30万元业绩止,并约定原告需于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被告3万元进场费,若被告未完成30万元的业绩,则按未完成的业绩比例退回原告进场费,如被告未按公司规定办理正常离职手续自动离职者,工资、信誉保证金不退,且三个月内不得在本市其他娱乐场所任职,避免对甲方利益造成伤害;合同期满后,被告如要辞职均应提前一个月向原告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报告,经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工作及物品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乙方如接纳甲方的进场费,在合同期限内离职时必须全额退还给甲方。合同签订后,被告吕伟在收到原告3万元进场费后即离职,且拒不将进场费退还给原告。 被告吕伟则提出,根据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被告是受原告规章制度约束,与原告在人身上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因此,原、被告之间属劳动关系,双方纠纷系劳动争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青春会所与被告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被告在完成约定的工作业绩后,进场费归被告所有,若被告未完成规定的工作业绩,则须按业绩比例将进场费退还给青春会所,合同并未约定被告在青春会所工作期间享有工资,因此,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特征。《聘用合同》虽约定了被告工作期间需遵守青春会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但并未约定被告具体工作时间、工作方式,被告与青春会所之间并未形成行政隶属关系,被告向青春会所提供的应是劳务服务,故本案应定性为劳务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后,青春会所依约向被告交付了3万元进场费,而被告在未完成工作业绩的情形下,又在合同期限内离职,且未将进场费返还给原告,构成违约。因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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