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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又入职未补签合同获赔二倍工资差额
发布时间:2014-04-11 15:11:53
本网讯(王薇) 2014年4月8日,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2010年10月6日,原告北海创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简称用人单位)与被告宁春丽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0月6日至2013年10月5日。2011年7月被告宁春丽离职,后又于2012年5月回到用人单位上班,双方没有另行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5月被告宁春丽辞职。 2013年8月7日,被告宁春丽向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被告宁春丽的仲裁申请。用人单位不服,认为双方签订于2010年10月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宁春丽属于休假期间,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庭审中提出的“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被告宁春丽属于休假期间”的诉讼主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合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与被告宁春丽于2010年10月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2011年7月解除,双方于2012年5月再次建立劳动关系。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间成立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期间用人单位未与被告宁春丽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已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被告宁春丽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综上,北海市海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北海创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宁春丽2012年5月以后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5784.28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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