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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离职员工挖走客户侵犯商业秘密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5-02-11 09:28:47


    本网讯(刘姣丽)  被告阳艳、贺丹妮原在永州市金钻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任淘宝店客服,熟悉和掌管公司内部客户信息。两被告离职后自立门户,成立与原公司的业务性质相同的永州玖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将原公司的棉宝宝、名卓办公用品、健丝美、张礼彬、李翠、董桂枝等客户发展为自己的客户。原公司金钻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此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两被告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方的经济损失267,12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日前,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金钻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5日,原告永州市金钻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主要从事经营淘宝网店客服代管业务,为淘宝网店提供售前、售后客服服务。2013年6月份,被告阳艳到原告公司上班,2013年12月22日,原告公司任命被告阳艳为客服部白班组长。2013年10月,被告贺丹妮到原告公司上班,为原告公司的普通员工。原告方与二被告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就保密事项和竞业禁止事项作出约定。被告阳艳、贺丹妮于2014年3月15日从原告公司离职。2014年3月12日,二被告与匡代威、唐文丽共同设立了永州市玖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由匡代威担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4月15日,永州市玖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变更登记,由贺丹妮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匡代威、唐文丽退出,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该公司的显名股东只剩下二被告。名卓办公用品专卖店、健丝美旗舰店、棉宝宝童衣馆、李翠、董桂枝、刘瑾原为原告公司的客户,在永州市玖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成为了该公司的客户。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原告方的客户信息资料不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条件,原告所谓的“客户信息资料”仅仅是指客户名称及联系方式,这些客户信息资料通过利用互联网等方式可以查找到,且这些客户为了获得更优惠的价格和更优质的服务,往往会主动与其他公司联系,对比服务的价格和质量,这些都客观上决定了原告的客户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处于公众知悉状态。同时,原告方并未对其客户信息采取相关保密措施,原告公司的员工可以轻易地获取这些客户信息资料。因为原告方的客户信息资料不属于商业秘密,故二被告拉拢原属于原告公司的客户并以永州市玖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其签订代挂客服服务协议的行为未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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