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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违约透支信用卡不还款被诉法庭
发布时间:2015-10-22 15:59:30


    本网讯(陈慧霞 覃献军)  广西平南一男子多次违约透支信用卡,经银行方面多次催还,仍拒绝还款,日前,平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韦英俊偿还尚欠的透支本金4579元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

    2011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递交了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并经详细阅知双方的权利义务,申请办理信用卡业务,原告经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后,向其发放了信用卡,信用额度为5000元,并约定透支利率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0元”。

    被告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多次未按合同约定偿还透支金额。截至2014年12月15日止,被告尚欠原告透支本金4579元、利息515.44元、滞纳金1026.53元、其他费用21元,共6141.97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拒不还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遂于2015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邮储平南县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和授予信用额度,被告多次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期限偿还透支金额,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清偿尚欠透支本金4579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符合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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