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漆常青 贾小义) 同事之间借个钱,应个急,互相帮助是常有的事。可这位女士借了同事的两张信用卡后,透支数万元未还。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彭芹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程海燕借款7万元及逾期利息(利率为5元/万元/日计算逾期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还款期限内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海燕与被告彭芹芹系同事关系。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被告彭芹芹借了原告程海燕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两张透支使用,在中国银行信用卡透支56000多元,在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透支13000多元,至2015年4月底,欠款本金加逾期利息总额达到7万元。被告彭芹芹于2015年4月30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借用原告两张信用卡及至2015年4月底尚欠原告7万元的事实,且被告承诺会尽快归还全部欠款。一个月后,被告没有还款表现和诚意,原告程海燕为尽快实现债权,于2015年6月4日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彭芹芹向原告程海燕借款本金7万元,有原告程海燕提供的借条一份为证。虽然双方未约定利息,但该欠款来源于被告对原告信用卡的透支使用,根据银行信用卡管理规定,信用卡逾期利率为日息0.05%,按复利计算,因此应该按照此规定从2015年5月1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