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廖长春) 男子向银行借款后,竟然玩起了“失踪”,无奈之下,担保人只能帮借款人先向银行还款,气愤之下将借款人诉至法庭要求追偿。9月22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被告邹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吴平发代偿的借款本金26067.5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2009年10月21日,泰宁银行部门作为贷款人与被告作为借款人和原告作为保证人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订毕,银行部门于同日向被告授信30000元贷款额度。嗣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截止2012年7月20日尚欠本息33706.32元。故银行部门于2012年8月21日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归还本息,为此,银行部门向法院申请执行,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代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067.50元。原告代为清偿后,无奈之下,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按银行部门的合同约定足额归还借款本息,而由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为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26067.50元,原告代为清偿后,取得了对被告的追偿权,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代偿的借款本金26067.50元的主张,应予支持;原告代偿后的损失,双方未书面约定损失的计算标准,该损失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的主张,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