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漆常青 舒敬讲) 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龚江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舒雅岺借款51万元及利息61200元 (计算至2015年7月2日止,此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
经审理查明:被告龚江与原告舒雅岺的女儿系恋人关系。龚江承揽了靖安县城北大道工程项目。2013年12月初,被告因工地要开税务发票,便找到原告要求借款。同年12月3日、5日,原告分三次通过自己在某银行的账户将40万元汇入被告的银行账户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此后,被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分向原告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36000元,2014年11月又支付了1万元的利息。2015年1月3日,双方对利息进行了结算。被告应付给原告13个月的利息计156000元,被告已支付46000元,尚欠11万元。故被告向原告又出具了一份本息合计51万元的借条,同时收回了此前的借条。该借条注明:“今借到舒雅岺人民币伍拾壹万圆正(¥510000元),利息按每月壹万贰仟圆计算,为期一个月(从2015年1月3日至2月3日)。”此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亦未支付利息,原告于2015年7月6日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汇款凭据为证。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虽为月率3分,但双方对利息已经支付且经过了结算,故借款本金仍应以51万元计算。现双方约定的利息每月12000元,超出了月利率2%且未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12000元支付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应该按照月利率2%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