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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波澜 倾心调解化恩怨
发布时间:2015-10-13 13:46:42
图为当事人听取执行款 本网讯(杨夕华) 10月8日,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二九一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以实际行动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一宗旨。 2013年10月10日21时30分许,何某驾驶的拖拉机车辆前部推土铲与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刮碰,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问题始终未达成协议。无奈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何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12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相关案件材料,深入细致地研究分析案情后发现,双方争议焦点只有误工费一项。凭多年来的审判经验,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可能性极大。根据“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遂启用庭前调解机制,通知双方当事人对该案进行庭前调解。经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当庭给付赔偿款7万元。 这一特殊案件的成功调解,了却了双方当事人的恩怨,既化解了社会矛盾,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树立了人民法官良好形象。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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