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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法院深化刑事和解机制见实效
发布时间:2015-10-13 11:33:46


    本网讯(张江枢)  今年以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在争创“两个一流”工作中注重机制创新,不断深化刑事和解机制,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准确掌握和解先决条件。在受理公诉和自诉案件时,详细审查案件是否具备适用刑事和解条件:故意伤害、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其他侵害个人权益,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触犯刑法,且确实具有悔罪表现的;当事人对主要事实无异议,同时双方有和解可能的。同时具备上述四项条件的案件,由承办法官向部门负责人汇报,提出适用和解办理案件的建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入主持和解阶段。

    二是循序渐进促成和解。主要从双方近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中寻找和解突破口。主要分为五个步骤:第一步,告知当事人刑事和解制度内容、适用原因和要求,当事人在刑事和解中的权利、义务;第二步,询问双方当事人,将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所提要求详细记录在案,向双方当事人交换对方的意见,掌握双方当事人对刑事和解的心理预期;第三步,依托“诉非衔接”机制,邀请相关部门和特邀调解员参与,以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协商为主,辅以法官、调解机构介入的方式促使和解协议达成;第四步,对未达成和解协议或和解无望的案件,按照不适用刑事和解办理的普通刑事案件依法迅速判决;第五步,对庭外达成和解的,法院对刑事和解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对该案的和解结果予以司法确认。

    三是因案施策确保协议履行。针对被告方向受害方履行赔偿经济损失和当庭赔礼道歉等义务,要求当事人必须就和解协议需履行的内容、时限和效果初步达成一致共识后,方可签订和解协议;除被告人提供担保并获得受害人同意外,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法院才能对案件作出刑事和解的处理决定。如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合法、真实、有效的刑事和解协议,且己经履行完毕,可按结案处理;虽未履行完毕,但一方当事人提供担保获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法院将经集体研究后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被告人不按时履行和解协议又未提供担保,或虽提供担保而未获得受害人同意的,视为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将按不适用和解方式案件办理。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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