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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法院“221”工作法提升民事案件调撤率
发布时间:2015-10-12 11:45:40


    本网讯(刘宗亮 吴晓玲)  近年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调解工作,探索总结推行“221”工作法,始终将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选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据悉,今年1至9月,该院共审结民事案件2109件,调撤率76.9%,与上年同期比提升7.3%。

    “两前”调解,即立案前和庭审前进行调解。立案前,由立案审查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采用诉前择时择地调解,最大程度地促进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庭审前,根据法官自己所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当事人对案件的阐述,从法律和情理上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成当事人在庭前达成和解。

    “两后”调解,即庭审后和判决后进行调解。庭审后,根据庭审中查明的案件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分析案件的走向,采用背靠背调解法,促成当事人和解。判决后,在文书送达之前,是调解的最佳时机。对享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采用法律和判决结果对照分析的调解方式,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调解。

    “一动”调解,即采取联动机制进行调解。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方法结合起来,采用联合调解方式,动员各方力量,化解矛盾纠纷,促成当事人之间的调解,使案件能够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以维护司法正义和社会的稳定。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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