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吴合勇) 2015年10月10日,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缺席审理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昔日同学欠钱不还又不出庭应诉,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家住靖西县地州乡的原告潘涛与被告张丽萍系同班同学,2014年6月2日,被告以开服装店资金周转不过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元,约定2014年12月30日前还清,原告考虑到双方是同学还约定了还款期,便同意借款,让被告立下借条,签名并捺印。但借款到期后,经多次电话催讨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不接电话,原告只好到被告店铺了解,才发觉店铺人去楼空。催款无果的原告,只好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后,因被告及其家人都去向不明,便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通过公告的形式送达。送达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所写借条原件所证实,故对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支付借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经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及其证据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