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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玩途中起纠纷邀人砸公司财物 5人涉案领刑
发布时间:2015-10-08 09:17:34
本网讯(刘万春) 带着好心情去游玩,不失为一件快事。而男子苏某却因游玩途中与景区管理人员发生冲突,为泄私愤进而邀人砸毁景区管理公司财物却是大煞风景,也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了不少“麻烦”。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五被告人彭泰光、甘锦耕、万任乏、陈遇、晏骇均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和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下午,苏某某(已判刑)在江西省宜春市飞剑潭水库游玩时与宜春市飞剑潭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徐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次日下午,苏某某纠集被告人彭泰光、甘锦耕、晏骇均、万任乏、陈遇等人到飞剑潭水库找徐某某要说法。因未找到人,为泄愤将飞剑潭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食堂、办公楼的电视机、门窗等物品及水库内的机船砸烂。经宜春市袁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46650元。案发后,苏某某已赔偿给宜春市飞剑潭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46650元,取得谅解。 被告人彭泰光、甘锦耕、晏骇均、万任乏、陈遇于2015年7月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晏骇均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1月5日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泰光、甘锦耕、晏骇均、万任乏、陈遇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6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泰光、甘锦耕、晏骇均、万任乏、陈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泰光、甘锦耕、晏骇均、万任乏、陈遇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晏骇均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泰光、甘锦耕、晏骇均、万任乏、陈遇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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