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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林肥竹害已 青年得不偿失
发布时间:2012-12-28 11:57:14


     本网讯(廖长春)   为了自己家的毛竹能旺盛生产,年轻人损害集体林,最终因此触犯法律,得不偿失。近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吴雄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2万元。

  90年代初,被告人所在村根据有关政策,号召村民上山开荒种树。之后,被告人在村集体所有林的山场种了一些毛竹,多年来由于管理不到位,毛竹长势不好,2006年左右,被告人又到该山场再生林内套种了一批毛竹,但至今未与村委会签订任何合同。2012年2、3月份的一天及10月2日,被告人为了套种在再生林内的毛竹扩鞭,擅自将该山场198株杉木采取环剥树皮方式剥至1.2或1.4米处,欲让树木枯死。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雄违反森林法律法规,未经审批,采取环剥树皮的方式,擅自毁坏集体林木198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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