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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朋友妻被人炒 义气兄弟泄愤打砸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3-01-30 11:25:35
本网讯(秦小燕 朱维维)
听到朋友妻子被老板炒鱿鱼的消息后,次日早上第一时间几个“兄弟”赶到现场,在情绪激动之下把商店老板的重要物品毁坏。近日,广西浦北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张东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被告人吴炳坤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2年4月14日上午,浦北县福旺镇联合超市老板娘叶世军因不满员工李梅的行为,与李发生争吵并将李开除。次日晚上21时许,李梅丈夫梁世仔怀疑叶世军在争吵中踢打过李梅,便纠集被告人张东光、吴炳坤和“阿贤”、“大牛”(均姓名不详)窜至联合超市找叶世军要赔偿医药费,但双方没有谈成。被告人张东光、吴炳坤和梁世仔离开超市后越想越气愤,梁世仔提出去教训一下超市管理人,并由梁世仔提供刀具、铁管。当晚22时许,被告人张东光、吴炳坤和梁世仔三人再次窜至联合超市,先由梁世仔手持铁水管进入超市,张东光、吴炳坤也分别持刀冲入,三人在超市内各自用手上的砍刀、水管砸坏收银机、电磁炉、冷藏机玻璃等物。经物价部门估价,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2158.67元。 2012年12月10日,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被告人张东光的家属一次性赔偿了12000元给被害人叶世军,叶世军对被告人张东光、吴炳坤表示谅解,并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张东光、吴炳坤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东光、吴炳坤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东光、吴炳坤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炳坤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炳坤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东光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2000元,二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张东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以上情节,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以上文中人名均属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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