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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帮人出气砸坏老板商店物品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3-01-18 14:36:14


     本网讯(易晓霞)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福旺镇一男子梁世仔,因不服其妻子被老板炒鱿鱼,心中不忿,喊上自己的“兄弟”张东光、吴炳坤等人去找老板算账,岂知账没有算成,又添一笔新账,梁世仔在情绪激动之下纠集张东光、吴炳坤把老板商店的重要物品毁坏。案发后梁世仔畏罪出逃在外,被告人张东光、吴炳坤也因此锒铛入狱。2013年1月17日,广西浦北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张东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被告人吴炳坤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2年4月14日上午,浦北县福旺镇联合超市老板娘叶世军因不满员工李梅的行为,与李发生争吵并将李开除。次日晚上21时许,李梅丈夫梁世仔怀疑叶世军在争吵中踢打过李梅,便纠集被告人张东光、吴炳坤和“阿贤”、“大牛”(均姓名不详)窜至联合超市找叶世军要赔偿医药费,但双方没有谈成。被告人张东光、吴炳坤和梁世仔离开超市后越想越气愤,梁世仔提出去教训一下超市管理人,并由梁世仔提供刀具、铁管。当晚22时许,被告人张东光、吴炳坤和梁世仔三人再次窜至联合超市,先由梁世仔手持铁水管进入超市,张东光、吴炳坤也分别持刀冲入,三人在超市内各自用手上的砍刀、水管砸坏收银机、电磁炉、冷藏机玻璃等物。经物价部门估价,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2158.67元。

    2012年12月10日,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被告人张东光的家属一次性赔偿了12000元给被害人叶世军,叶世军对被告人张东光、吴炳坤表示谅解,并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张东光、吴炳坤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东光、吴炳坤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东光、吴炳坤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炳坤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炳坤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东光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2000元,二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张东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以上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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