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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揽工程未果泄私愤故意毁人财物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4-24 12:33:37
本网讯(通讯员 吴凯)
因强揽工程未果,为泄私愤砸毁他人财物,最终受到刑罚严惩。4月1日,陕西省高陵法院对一起纠集他人故意毁坏财物案进行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高明拘役四个月。
高明因未承包到高陵县生态水泥厂的地面附着物清理工程而心怀不满,因此于2012年12月19日下午17时许,纠集刘亮、冯凯(均另案处理)携带砍刀等工具来到水泥厂,将工程承包人杨冰雇来的四台正在作业的装载机挡风玻璃砸毁,并将其中一台装载机的一条轮胎砍破,后高明、刘亮、冯凯驾车逃离现场。经高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119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明因欲强揽工程未果,为泄私愤,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被告人高明家属庭审前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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