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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老夫妻因琐事争吵不断法庭闹离婚未获准
发布时间:2015-09-29 16:29:00


    本网讯(漆常青 舒敬讲)  一对高中同学,经过三年自由恋爱结婚,已历经风雨三十年,可他们最近却闹起了离婚。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苏会金的离婚请求。

    原告苏会金诉称,我与被告陈桂香经自由恋爱,于1985年春节登记结婚。我与被告虽是恋爱结婚,但婚后发现两人性格不合,被告性格粗暴刚烈,无法沟通。我与被告经常争吵,并多次闹到离婚的地步。为了小孩,我一忍再忍,以为随着年龄的增长,对方会有所改变,但我的愿望并未得到被告的理解。被告反而无视我的忍让,对我的态度变本加厉,现双方虽已年过半百,但仍然争吵不断。2013年2月,我与被告再次发生争吵,被告竟然呵斥我离家,我觉得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便离开家居住至今。期间,我多次要求与被告协商离婚,但被告不同意,故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桂香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是高中同学,经过三年的了解与恋爱才结婚。婚后我们感情和谐,家庭生活也很幸福,我们是有感情基础的。原告曾迷恋赌博,经常是早出晚归,对家里不管不问,我既要上班,又要带孩子,还要承担所有家务,因心中烦闷才与原告发生争吵。原告为了交社保金外出务工,我更是积极鼓励、支持他努力工作赚钱。2006年,我办理退休手续后,跟着他走南闯北、同甘共苦。我与原告是三十年的老夫老妻,彼此都非常了解,也有感情基础。原告自2013年起在外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我希望原告能改过自新。我与原告双方都应该互相理解、互相关心,才能使家庭和睦。

    经审理查明,原告苏会金与被告陈桂香是同学关系,经三年自由恋爱,于1985年春节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现已成家。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从1997年开始,双方为家庭琐事有时会发生争吵。2013年2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法有效沟通,导致夫妻感情淡薄。为此,2015年3月2日,原告苏会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信任、互敬互爱。原、被告双方自1985年春节结婚至今,已风雨同舟三十年,虽因为家庭琐事有些摩擦,但通过彼此的沟通,减少猜疑,是可以和好的。双方尚不具备法定离婚条件,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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