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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治疗意见不同 丈夫与患病妻子离婚未获准
发布时间:2015-09-28 09:22:33
本网讯(漆常青 余延平) 妻子患病后,因治疗意见与丈夫不统一而发生矛盾,继而两口子闹起了离婚。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原告胡则林与被告廖红芳离婚。 原告胡则林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双方感情变差。被告患病后,我倾尽全力带被告四处求医,每年花费一万多元,但被告不顾家庭经济实力,一味迷信求医,完全忽视医生“重在疗养”的告诫,双方因此发生冲突。2012年被告回娘家后,执意不再回来与我共同生活,我去丈母娘家接过被告多次,都遭被告拒绝。至此,我与被告已连续分居三年多,双方感情破裂,现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廖红芳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告胡则林与被告廖红芳经人介绍相识并谈婚。2005年10月2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6年5月和2008年11月,原、被告分别生育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尤其是被告患病后,原、被告在治疗方面意见不统一而多次发生冲突。2012年4月,被告与原告争吵后回其娘家生活。后来被告又外出务工,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导致感情出现裂痕。 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和睦相处,互相照顾,互谅互让,共同积极面对生活,对于相互之间存在的问题应多沟通。原告胡则林与被告廖红芳平时缺乏交流沟通,为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受到影响。特别是在被告廖红芳患病后,原告应该给予被告更多关心、理解,双方仍有和好可能。鉴于原告在诉讼中,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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