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廖长春) 9月14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判决准予原告黄萍(女)与被告杨小刚(男)离婚。婚生次女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底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1993年11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4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于1995年和1999年分别生育两个女儿。自2008年起至今,原告外出务工,但每年均有回到泰宁生活数月,其间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发生争吵,2014年上半年,双方还发生过吵打。2014年6月23日,原告诉至法庭,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8月7日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被法庭判决驳回。现原告再次诉至法庭,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次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另查明,婚生二个女儿,长女现已参加工作,次女还在就读中学。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一年后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一段时间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发生争吵,并发生过吵打,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感情未能好转。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此,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