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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缓刑期间实施盗抢作案被数罪并罚入狱
发布时间:2015-09-29 15:51:06
本网讯(王岩 袁晓芳) 近日,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撤销今年初刑事判决的缓刑部分,与盗窃罪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2015年6月29日21时许,在泰来县某宾馆401房间内,被告人吴兵趁朋友熟睡之机,将其脖子上的黄金项链盗走,销赃获款人民币2 000余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项链价值2 735元。 2015年7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吴兵到泰来县某金店,以买项链为名,让被害人拿出两条黄金项链供其挑选,后吴兵趁其不备将两条黄金项链抢走。经鉴定,两条项链价值12 468元。案后项链缴返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吴兵盗窃和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均较大,依法均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吴兵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吴兵曾因打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系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吴兵盗窃罪销赃得款被其挥霍,未给被害人退赔,盗窃罪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抢夺犯罪赃物已全部缴返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并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抢夺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吴兵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缓刑,盗窃、抢夺犯罪实施于缓刑考验期限内,应撤销缓刑,与盗窃罪和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综上,泰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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