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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合谋骗他人钱财双双被判刑入狱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9-22 10:15:30
本网讯(廖长春) 9月18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一起刑事诈骗案件,以被告人刘春、潘青梅犯诈骗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9年,并处罚金。同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潘青梅在泰宁一物业公司工作期间与杨先生认识并成为朋友。2013年下半年,杨先生委托潘青梅找合适房源,并于同年12月2日将10万元购房款存入潘清华指定的帐户,由其代为保管。之后因潘青梅联系的房子未交易成功,因此退回了3万元定金给杨先生,剩余7万元仍由潘青梅保管。之后,被告人潘青梅得知杨先生想办理信用卡,便谎称其有一朋友可帮助办理高额度信用卡。潘青梅找儿子刘春商议,由被告人刘春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与杨先生会谈,骗取信任。之后,杨先生同意办卡,并告知费用可从其保管的7万元中扣除。 2013年12至2014年3月,被告人潘青梅以办理信用卡需要交费为由,多次将杨先生交由其保管的7万元骗走,之后又从杨先生处骗走现金5万元。2014年4月,被告人潘青梅为避免杨先生的怀疑,指使被告人刘春打电话给杨先生,以同样的理由继续实施诈骗。至2014年9月8日,被告人刘春从杨先生处骗取17.855万元。 之后,刘春再次联系杨先生,杨先生因没钱便叫其儿子小杨联系刘春,当与其取得联系后,被告人潘青梅继续指使刘春以帮杨先生结算工程款、支付工人工资、交税等各种理由,多次骗取小杨共16.9059万元。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潘青梅、刘春共骗取杨先生父子46.7609万元。 2015年4月5日,俩被告人被邵武市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俩被告人以非法点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46.760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春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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