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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吴雄华等10人涉嫌非法集资14亿余元受审
发布时间:2015-09-15 09:01:44
本网讯 2015年9月10日至11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雄华等10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雄华与他人于1996年在湖南省冷水江市成立金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后变更为金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 2003年4月至2013年11月,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被告人吴雄华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相,虚构公司盈利的假象,以13.2%至23%不等的年利息为诱饵,向8000余名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集资款用于偿还本金、支付利息、个人及家庭开支、期货投资等。至案发,被告人吴雄华以金海公司名义累计非法集资人民币13.5亿余元,尚有2900余人未归还本金,实际诈骗金额2.29亿余元。另外,被告人吴雄华还于2006年8月在长沙芙蓉区注册成立湖南金海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同样手段,以13.12%至23%不等的年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6000余万元,实际诈骗金额1700余万元。被告人吴雄华总计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14亿余元,实际诈骗金额共2.4亿余元。 被告人朱晶等9人系金海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股东,为完成存款任务,赚取业务提成及相关奖励,本人或利用亲友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金海公司及利息回报,介绍社会公众到公司存款,为金海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千万元至上亿元,集资数额巨大。 娄底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雄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晶等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该案案情重大,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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