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刑释重操旧业 男子偷车盗牛领刑“三进宫”
发布时间:2015-09-10 14:33:06
本网讯(曾小平 刘红连) 江西省泰和县一无业青年曾因犯盗窃罪,两次坐牢。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重操旧业,结果第三次获刑。2015年8月28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期仲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出生于1981年5月的被告人李期仲系泰和县万合镇人,无业。被告人李期仲曾因犯盗窃罪,2002年8月20日被泰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8月2日被泰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期仲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整日在社会上闲逛,因此手头拮据,又产生盗窃的念头。被告人李期仲为盗窃耕牛,于2014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从吉安市青原区值夏镇盗窃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对该车进行加高改装后,于1月15日凌晨2时许,驾驶该三轮摩托车至吉安县横江镇邓家自然村,从村中三户人家的牛栏里盗走三头耕牛。在将被盗耕牛装车时被村民发现,遂弃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350元,被盗三头耕牛分别价值人民币5600元、6400元、8400元。涉案总价值共计人民币27750元。现被告人李期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李期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未实际盗走耕牛,属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期仲已实施完毕盗窃耕牛的行为,物主已失去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为盗窃犯罪既遂。被告人李期仲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期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车辆及耕牛,涉案物品价值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期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期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