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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自己被亲弟直呼小名 哥哥持械伤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5-08-31 16:22:45


    本网讯(易灿)  因不满亲弟弟直呼自己小名,广西都安县一男子手持钢管打伤弟弟和弟媳,日前,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韦瑞业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瑞业与韦瑞英、韦瑞龙系同胞兄弟。2010年11月23日20时许,因生活琐事意见不一,韦瑞龙和妻子韦爱勤到二哥韦瑞英家与韦瑞英夫妇论理,继而双方发生争吵。争吵中,韦瑞英大声呼喊被告人韦瑞业的小名。住在隔壁的被告人韦瑞业听见亲弟弟直呼自己的小名,十分气愤,随即持一根钢管进入二弟韦瑞英家大门,然后双手持钢管击打韦瑞英的左手臂等部位,接着持钢管先后击打韦瑞英的妻子陆美琴的左手臂、头部、右肩峰等部位和韦瑞英的儿子韦善学的头部、左手掌等部位。经都安县公安局法医师鉴定:陆美琴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韦瑞英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韦善学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案发后,经赞字村民委员会组织调解,双方就民事责任问题达成了赔偿协议,由韦瑞业赔偿韦瑞英、陆美琴、韦善学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50000元(已支赔付)。

    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韦瑞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韦瑞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韦瑞业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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