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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淋雨被取笑 骑车者匕首伤人领刑进监狱
发布时间:2015-07-31 09:01:10


    本网讯(黄安 周正兴)  骑车回家时淋雨被人取笑,骑车者持匕首伤人。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朱正毅有期徒刑二年。

    2013年2月14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朱正毅驾驶一辆电动车搭载熊某(犯罪时未成年,分案处理),冒雨从上饶县清水乡驶往上饶县城方向,途经上饶县罗桥街道办门口路段时,与对向靠路边步行的被害人赖某、吴某等人相遇,赖某取笑朱正毅两人没披雨衣被雨淋,朱正毅等两人看了赖某三人一眼,赖某即骂朱正毅两人“小子看什么看”,朱正毅和熊某便调转车头,追上赖某三人,熊某从口袋取出两把长约20厘米的匕首,交给朱正毅一把,两人走到赖某等人面前,责问是何人辱骂,之后双方发生口角,熊某与赖某扭打在一起。被告人朱正毅见状冲上前去,持匕首捅了与熊某抱在一起的赖某腹部一刀,后被告人朱正毅、熊某两人骑电动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赖某外伤性肠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

    2014年1月23日,熊某的监护人赔付赖某医疗费2万元。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朱正毅与被害人赖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赖某3万元,取得赖某谅解。次日,被告人朱正毅到公安部门投案,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同日被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正毅因口角纠纷,伙同熊某与被害人发生打斗,并持匕首刺伤他人致重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赖某挑起事端,在案发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正毅的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后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正毅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朱正毅积极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又系初犯、偶犯,可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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