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谢斌) 2015年6月29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因闲言闲语纷争导致兄弟二人故意杀人的恶性刑事案件。依法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建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王月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害人文某某与被告人王建国、王月德的母亲宋某某同在一工厂做事,二人常因闲言闲语发生争吵。2013年10月14日中午,文某某与宋某某又在厂里发生口角。晚上19时30分许,文某某与丈夫阳某某、家婆陆某某来到宋某某家中,文某某与宋某某在理论时又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继而引发阳某某与王月德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劝止。阳某某认为对方要打架遂打电话给其弟阳某要其过来,阳某骑车赶至现场后先动手推搡王月德,随即双方发生打斗。打斗中,王建国持剥皮刀捅刺阳某胸腹部、阳某某手臂后,又持刀捅刺文某某背部,致当场倒地死亡。王月德持剥皮刀追捅阳某,在路边稻田里朝阳某背部等处猛捅,阳某因大出血休克当场死亡。陆某某被王建国打致轻伤,阳某某致轻微伤。案发后,王月德、王建国逃离现场后,二人又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建国、王月德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是主犯,但被告人王月德在全案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先潜逃后主动投案,但归案后均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认定自首。结合双方对事件引发的责任以及被告人家属赔偿了10万元安葬费的事实,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