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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因拆迁款反目 哥哥重伤弟弟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8-21 13:28:20
本网讯(黄丽丽 王艺) 都说兄弟如手足,兄弟之间应和睦相处。可贵港市的一对亲兄弟却因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意见不一致而引发争执,后哥哥竟不顾手足之情,把拳头挥向弟弟,致使弟弟的左眼被其打伤,造成重伤二级。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陈志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4年11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陈志业与其小弟陈某在贵港市港北区人民东路大地巷某号门口处,因房屋拆迁赔偿款分配问题意见分歧而未能达成协议,主要是陈志业不同意签字而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陈志业一拳将其弟弟陈某的左眼打伤,致使陈某的左眼角膜破裂。经法医鉴定:陈某的左眼损伤属重伤二级。 法庭上,被告人陈志业辩称其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志业因房屋拆迁赔偿款问题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被告人陈志业提出其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志业因房屋拆迁赔偿款分配问题而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执的这一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予以证实,还有证人陈某雄、陈某勇的证言予以印证,并有受案登记、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陈志业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并在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重伤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故对以上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志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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