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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追债非法拘禁他人 三男子涉案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8-25 09:09:52
本网讯(兰钰烨) 夏某为其朋友向他人借款当担保人,不料因其朋友不还钱,自己成了被追债的对象不止,还遭到了非法拘禁。日前,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了判决。 2014年8月15日晚9时许,夏某在白沙路一网吧二楼上网时,被人强行带至雅儒路坤正投资公司内关押,并由被告人潘广庭负责看守。当晚11时许,被告人蒙柳明 、龙剑经一名外号叫“蚊子”的男子电话通知后,也来到坤正投资公司内。为了获得一定比例的回扣,蒙柳明、龙剑、潘广庭一同对夏某进行看守、威胁并逼问其还债。 夏某遂打电话给其朋友李某请其帮忙筹钱,李某同意在跃进路某娱乐场所门前交钱。蒙柳明、龙剑一同前去收钱,潘广庭继续留在坤正投资公司看守夏某。到了约定的地方等待多时后,蒙 、龙二人久未见李某拿钱过来,便又返回坤正投资公司。因怀疑夏某故意耍花样,蒙柳明用拳脚将夏某的面部及胸部打伤,然后三被告人继续对夏某进行看守。 庭上,被告人蒙柳明、龙剑、潘广庭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柳北法院经审认为,被告人蒙柳明 、龙剑 、潘广庭为他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以非法拘禁罪判决蒙柳明和龙剑有期徒刑七个月,潘广庭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理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蒙、龙、潘三人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综合考虑三被告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决定对三被告予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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