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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孕妇检查引群殴又因追债拘禁他人 3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5-08-18 13:55:47


    本网讯(刘万春)  两电动车相撞,本无大碍,但因一方是孕妇,安全考虑需带孕妇到医院检查,不料在医院又发生争执,后来导致群殴伤人。时隔一个多月,又因在赌博中发现对方出“老千”而强迫对方写借条并将对方软禁,为此,涉案三人均受到刑事处罚。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涌、易频有期徒刑九个月;另一被告人晏柄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刘涌、晏柄岗与梁某某(另案处理)三人驾驶一辆摩托车,在江西省宜春袁山东路与天宝路相交路口与被害人孙某某夫妇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双方均摔倒,因被害人孙某某妻子已怀孕三个月,被告人晏柄岗与孙某某及其妻子一起到宜春市袁州区官园医院检查。在医院内,被害人孙某某的家属与被告人晏柄岗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晏柄岗打电话要被告人易频、晏某(另案处理)、胡某(另案处理)等人到袁山东路某银行门前来。被告人晏柄岗与孙某某及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郭某某先后到达袁山东路。双方就交通事故进行理论时再次发生口角,被告人刘涌、晏柄岗、梁某某、晏某、易频、胡某等十余人在袁山东路的银行门口对孙某某一方进行殴打,并从晏某驾驶的汽车中拿出刀具对孙某甲等人进行追砍,导致孙某甲、孙某某、郭某某三人受伤,经宜春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孙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郭某某和孙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2014年1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晏柄岗、易某(另案处理)带着被害人杨某某和周某来到位于宜春市袁州区天宝路的某茶楼赌博,当时彭某某(另案处理)也在现场。被告人晏柄岗、易某提供赌资,由杨某某使用千术进行赌博。当晚22时许杨某某被现场一个叫“袁总”的玩家发现其出老千,袁总以杨某某是易某和彭某某带来的朋友为由抓住杨某某不肯,要其归还其输掉的27000元赌资,否则将不归还之前其欠彭某某的债务。经商议后,彭某某同意免去袁总27000元的债务,由杨某某帮袁总归还这27000元。之后被告人晏柄岗、易某、彭某某等人在天宝路附近将被害人杨某某、周某拉上汽车,威胁杨某某和周某还钱。被告人晏柄岗、易某、彭某某三人在车上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殴打,在一小区旁的秀江河边,被告人晏柄岗将被害人拉下车,用车上的木棍对杨某某进行殴打,逼迫杨某某到宜春某大酒店0925房间的行李箱拿出6900元、从其银行卡取出4400元,并写下一张26000元的欠条。2014年12月23日7时许,被告人晏柄岗和彭某某将杨某某和周某带至所住酒店0925房间,继续限制二人人身自由,逼迫杨某某还钱。2014年12月23日14时许,民警从该房间将被害人救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涌、易频、晏柄岗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晏柄岗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在寻衅滋事罪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涌积极参与犯罪,是主犯,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应认定被告人刘涌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晏柄岗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可适当增加被告人晏柄岗的刑罚量。被告人晏柄岗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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