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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为建设工程截断村民灌水电路被诉索赔
发布时间:2015-08-24 11:14:05
本网讯(张瑜) 镇政府因城镇建设施工需要将农民的灌溉工程设施毁坏,农民诉至法院请求对方给予赔偿。2015年7月24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事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黔西县钟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赔偿原告孙文康供水设施20 000元,已毁坏的供水设施由原告孙文康自行恢复。 被告方于2012年启动小城镇建设。2013年,被告在辖区内下坝村建设返乡农民工创业园道路基础建设工程,为建设需要于施工前拆除钟山镇白龙村村民孙文康用于灌溉农田的抽水供电线路,该供电线路长约200米。双方协商待工程完工后由被告安装电网供原告使用。由于工程施工停滞进度缓慢,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请求被告方及时安装电网。2014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情况说明》,明确被告方预计在2015年元月15日前开始安装电网。后被告方未能在确定的时间内安装电路,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对原告已毁坏的供水设施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并赔偿原告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被告方在实施农民工创业园道路基础建设工程时对原告方供水设施线路确实造成损害,被告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被告辩称对原告的供水电路造成的损害,被告自愿赔偿原告20 000元,由原告孙文康自行恢复供水电路。为了有利于及时解决矛盾纠纷,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方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的主张,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因此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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