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易灿) 广西都安县某镇人民政府误将五千余元扶持款汇入当地一户村民户头,发现问题后,镇政府派人找到该村民,几经协商要求返还,但均遭到拒绝,镇政府只好将该村民诉至法院。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韦显先返还原告4738.95元。
2012年6月19日,原告都安县某镇政府在发放扶持资金时,误将5571.94元扶持资金汇入当地村民韦显先的帐户,扣除该户应得的扶持资金385.99元,余下5185.95元为多汇的款项。镇政府发现后,多次要求韦显先返还,但均无果。镇政府遂于2014年6月自韦显先其他项目资金中扣留447元,尚有4738.95元资金则被韦显先提取使用。因要求返还不当得利4738.95元,均遭到拒绝,镇政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在给村民发放扶持资金过程中,误将5185.95元汇入被告帐户,被告提取并占有该款,没有法律根据,且造成原告损失,属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对原告从被告其他项目资金中扣留的447元,应从返还数额中予以扣除。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4738.95元,理由充分,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