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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家庭琐事不和 妻子起诉离婚被驳
发布时间:2015-08-12 10:49:06
本网讯(廖长春) 一对夫妻经人介绍认识并自愿结婚,因家庭经济及其他家庭琐事闹离婚。8月11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芹(女)要求与被告邹峰(男)离婚的诉讼请求。 2000年5月,原告李芹与被告邹峰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8月14日登记结婚。2002年4月21日生育一女,2009年9月8日生育一子。婚后一段时间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双方常因家庭经济及其他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和婚生男孩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一段时间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双方常因家庭经济及其他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今后只要双方能加强沟通交流,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尚有可能改善夫妻关系。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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