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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谈恋爱遭拒后索“夜宵钱”被殴 2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5-08-17 14:00:20


    本网讯(刘万春)  男子杨某与一女子及女子另一朋友一起在夜宵摊吃完夜宵后,两人回到男子租住屋内,男子本想与女子成为特定的男女朋友关系,遭到女方拒绝,于是提出要女方偿还当日夜晚花费的150元夜宵钱并发生争执,女方无奈便用微信联系被告人陈皓欲让其帮她还钱,被告人陈皓在赶往途中偶遇被告人陈建,于是两被告人约男子至出租屋楼下将其殴打致伤。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陈皓、陈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杨某因张某某(女)不同意做其女朋友而要求张某某还其150元夜宵钱,双方在某购物广场杨某租住的房间发生争吵,张某某遂叫来被告人陈皓帮其还钱,在该购物广场一楼被告人陈皓与偶遇的被告人陈建对杨某进行殴打。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4年12月10日下午18时左右,被害人杨某在宜春城区一大型超市门口碰到被告人陈建后及时报警将被告人陈建抓获。之后被告人陈建协助侦查人员抓获了被告人陈皓。

    案发后,被告人陈皓、陈建与被害人杨某达成赔偿协议,且已赔偿了被害人杨某28000元的损失,取得其谅解。

    庭审过程中,二被告人陈皓、陈建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皓、陈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建归案后协助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陈皓,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二被告人均与被害人杨建达成赔偿协议,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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