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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追求为名强奸16岁少女 男子领刑4年
发布时间:2015-08-05 14:03:09
本网讯(张瑜) 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原本是美事,可若是以追求为名实施强奸行为,那必然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2015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陈雷有期徒刑四年。 2015年3月27日下午,陈雷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黔西县红林乡安庆村时,遇见途经此地的被害人沈某(生于1998年8月15日,案发时16周岁)。陈雷以追求沈某为由,强行将沈某抱上摩托车带走,随后又以“玩乐”为由强行将沈某带至红林街上“聚点KTV”,控制沈某人身自由。当晚23时许,陈雷强行将沈某带至其位于红林街上的居所内,使用语言威胁并不顾沈某反抗,强行脱下沈某的衣裤后对沈实施奸淫。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雷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陈雷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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