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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中院探索减刑案确有悔改表现证明制度
发布时间:2015-07-29 11:29:16


    本网讯(刘耀强)  7月28日上午,一起减刑案件在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探索“确有悔改表现证明制度”。

    罪犯王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是亲兄弟。二人之前因家庭事务矛盾而不和。1999年9月24日,王某与王某某因赡养父母和分家事务再次发生争执,王某随手拿起一根木棍将王某某打倒在地,致其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王某的亲属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2012年7月2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26年9月13日止。王某于2012年8月10日交付河南省豫南监狱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向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罪犯王某在此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6次表扬、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此次庭审由驻马店中院副院长曹宝川担任审判长。为确保减刑公正,庭审实行公开庭审,并通过互联网进行庭审全程直播,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本次庭审重点围绕罪犯王某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展开法庭调查。庭审过程中,为证明罪犯王某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罪犯王某的个人改造总结、悔过书、证人证言、计分考核汇总表、个人产值情况说明、劳动报酬明细表、三课教育成绩单、日常消费记录、评审鉴定表、行政奖励审批表、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法庭组织法律监督机关、罪犯王某等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综合法庭调查情况,法庭认定罪犯王某服刑改造期间能深刻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狱纪、参加教育改造、出色完成劳动任务等,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结合罪犯王某系偶犯及其在家庭极其贫困的条件下主动赔付受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等其他影响减刑幅度的情节,最终依法裁定减去罪犯王某刑期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确有悔改表现是罪犯减刑的一个法定条件,但何谓悔改表现,如何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过去,这些为社会所关注,也最能体现裁判公正的内容无论是在庭审还是在减刑裁定书上均未能充分质证和论证,人民群众只能看到罪犯犯什么罪、被判什么刑、在监狱获得了多少考核积分、获得多少表扬奖励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侯志安说,“此次庭审,我们就是要探索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制度,通过庭审中的充分举证,让庭审各方对罪犯是否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进行公开质证,看罪犯的服刑改造表现能否达到确有悔改表现的标准。在减刑裁定书中客观反映庭审的全过程并充分说明对罪犯是否予以减刑的理由,使减刑裁定书体现庭审透明和结果说理充分的特点,从而让罪犯心服口服,也让社会一看到减刑裁定书就知道我们为什么这样减刑,消除误解”。

    据介绍,近年来,驻马店中院坚持探索采取开庭审理、陪审员陪审等方式对减刑假释案件“阳光审判”,尽最大程度接受社会监督,取得了良好效果。减刑假释案件开庭率近七成,人民陪审员参审率近九成。无一起案件因适用法律或把关不严被改判。据了解,此次庭审和裁判文书对是否确有悔改表现进行证明探索,在全国尚属首次。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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