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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公布2014年“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
发布时间:2015-01-22 13:12:19


河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本网讯(曹红歌)  1月22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2014年度全省法院“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通报四起“三类罪犯”典型案例。省高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宣教处处长徐哲主持发布会并通报情况,减刑假释庭庭长张云龙发布典型案例、就有关问题接受了媒体记者采访。

    徐哲在通报中说,近年来,由于多种原因,一些罪犯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权钱交易,获取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正,特别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逍遥狱外”,享受“高墙特权”的现象较为多发。2014年,中央政法委要求对这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必须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标准,省高院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和省委政法委的要求,认真总结经验,加强了对“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指导,进一步完善案件办理标准和程序,为防止有权人、有钱人犯罪后利用关系和金钱拉拢腐蚀司法人员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2014年,省高院采取从严把握减刑条件,全面公开审理程序,切实加强内部监督,严格规范监外执行措施,共对“三类罪犯”裁定不予减刑55件,其中职务犯罪33件、金融犯罪4件、涉黑犯罪18件;裁定不予假释 12件,均为职务犯罪;决定收监执行45人,其中职务犯罪罪犯40人、金融犯罪罪犯5人。全省法院对“三类罪犯”的减刑比例较其他罪犯低9.3个百分点,“三类罪犯”的平均减刑幅度较所有罪犯低0.67个月。减刑比例和减刑幅度符合中央政法委和省委政法委工作要求,实现了对“三类罪犯”从严控制、从严减刑的目的。

    下一步,省高院从切实增强严格司法意识,完善内部监督指导机制,加大办理标准培训力度,建立定期评查报告制度方面扎实开展职务、金融、涉黑“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对全省法院办理的“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每半年集中评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评查结果报最高法院备案,努力用制度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

    张云龙通报四起“三类罪犯”典型案例如下:

    一、陈连生减刑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连生原为河南省某某县级市委常委、组织部长。2001年7月至2008年5月,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74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6.5万元、美元1万元。案发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并有自首情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陈连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记功2次、表扬3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基于上述表现,监狱提请为其减刑。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罪犯陈连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对罪犯陈连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三)案例评析

    职务犯罪不仅侵害国家的经济秩序、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而且侵害公务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削弱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与信心,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动摇党的执政根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因此,必须从严减刑。其中,在把握确有悔改表现减刑标准方面,其他罪犯只要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即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职务犯罪罪犯还必须通过主动退赃退赔或者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的方式消除犯罪影响,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挽回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罪犯陈连生不仅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而且判刑前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服刑期间又多次受到监狱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减刑。

    二、曹铁圈减刑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铁圈原为河南省某某出版社社长。2007年2月和10月,其分别从本单位帐上套取公款112000元,用于冲抵个人在单位的借款,并走平帐目将该款占为己有。2006年1月至2008年9月,其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从单位帐上套取361500元,将其中235500元以发福利名义予以私分。案发后,其没有积极退赃。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零六个月;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判刑后,其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曹铁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表扬3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基于上述表现,监狱提请为其减刑。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罪犯曹铁圈供述其贪污的公款用于家庭开支,私分的公款发给了单位职工,案发后没有退赃的原因系没有退赔能力,并提供了社区证明,经核实无误。鉴于其能够说明赃款去向,并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退赔能力,又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悔罪情况,可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予减刑,但应从严把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对罪犯曹铁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案例评析

    对于职务犯罪罪犯而言,采取主动退赃退赔或者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的方式消除犯罪影响,是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予减刑的必要条件。如果罪犯既不主动退赃退赔或者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又拒不说明赃款赃物去向,或者不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退赔能力,则不能认定其确有悔罪表现并予减刑。

    本案中,罪犯曹铁圈虽然没有退赃,但说明了赃款去向,并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退赔能力,经核实无误,且能够主动履行五千元罚金刑,结合其在服刑期间多次受到监狱奖励的改造表现,依法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并予减刑,但减刑幅度应当比照全部退赃的罪犯酌情从严二个月。

    三、张明宪不予减刑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明宪原为河南省某某县级市某某宾馆经理兼出纳。1998年至2005年8月,其利用职务便利,虚列职工工资支出97252元,非法据为己有。同时,张明宪还实施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没有退赃。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零六个月;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判刑后其已履行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张明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4次,监狱提请为其减刑。

    (二)裁判结果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罪犯张明宪被判刑前没有退赃,被判刑后仅履行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没有积极消除犯罪影响,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没有退赔能力,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对罪犯张明宪不予减刑。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中,罪犯张明宪在案发后没有退赃,被判刑后亦没有全部履行罚金刑,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没有退赔能力,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法不予减刑。

    四、张金中不予减刑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金中系某某县杨楼乡政府乡长助理、乡移民办公室副主任。2007年12月16日至2008年,其利用职务便利,伙同牛某、薛某捏造淹没土地划拨协议,意图从县移民局秦岗村户头骗取土地补偿款462528元未果后,又利用职务便利,指使牛某从牛世隆村套取土地补偿款250000元。同时,张金中还实施有受贿犯罪事实。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以受贿罪犯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张金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4次,监狱提请为其减刑。

    (二)裁判结果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罪犯张金中自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至监狱确定的提请减刑之日未满二年,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对罪犯张金中不予减刑。

    (三)案例评析

    对职务犯罪罪犯从严减刑的另一个方面,是适当延长减刑的起始时间。按照相关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入狱服刑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其他罪犯入狱服刑一年半以上即可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入狱服刑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其他罪犯入狱服刑二年以上即减刑。如果职务犯罪罪犯入狱服刑时间达不到上述要求,则不能减刑。

    本案中,罪犯张金中自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至监狱确定的提请减刑之日未满二年,不符合减刑的起始时间条件,依法不予减刑。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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