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振洁 张玉霞) 7月21日,由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海平等人以注册成立平原县汇鑫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以农户“带资入社”给付固定红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高达16705800元一案。被告人王海平、靳克春、王海沙三人因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平原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20年、6年、4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罚金70万元、25万元和20万元。并判三被告人退赔农户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702847元。
经查明,被告人王海平于2012年4月24日在平原注册成立平原县汇鑫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海平任汇鑫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靳克春于2012年7月到汇鑫合作社工作,主要负责汇鑫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带资入社等工作。被告人王海沙于2013年8月到汇鑫合作社工作,主管汇鑫合作社的财物。在没办理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海平、靳克春通过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农户“带资入社”给付固定红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自2012年7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王海平、靳克春、王海沙共向肖玉玲、李天宝等平原县境内各乡镇农户非法吸收资金16705800元,案发前已退还非法吸收资金5002953元,尚有11702847元未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海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其采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农户宣传投资入股,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广大农户巨大经济损失,并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又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靳克春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海沙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靳克春、王海沙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辅助被告人王海平吸收公众存款,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予以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靳克春、王海沙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于案发前已退还给农户部分非法吸收资金,可酌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海沙已积极退出部分赃款,可酌予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打击经济犯罪行为,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