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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法院落实院长办案常态化
发布时间:2015-07-20 14:33:44


    本网讯(马继庆)  “周院长办案经验丰富,他在庭审时规范的程序、严谨的作风和对待当事人平等、和蔼的态度深深地影响了我,让我反思自己平常庭审的细节,也提醒自己以后在繁忙的办案过程中更加注重庭审作风和办案效果。”与作为审判长的周永生院长共同开庭审理一起案件后,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年轻法官小杨有感而发。

    这是永昌县法院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以来的一个普通场景。近年来,该院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坚持把院领导亲自办案作为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明确要求院长、副院长每年到所分管业务庭办理普通程序案件不少于10件,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到相关业务庭办理案件不少于10件,庭长办案数不少于各业务庭承办案件数的三分之二。还要求院长、专委通过直接承办案件、参加或列席合议庭评议案件、审核签发裁判文书、管理案件审限、协调重大案件、监督审判质效、考评审判业绩等多种形式,全面、全程监督指导案件办理各项工作,进一步发挥领导干部作为审判业务骨干的示范效应,有效整合和传承优质审判资源及审判经验,从审判管理角度助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探索。

    永昌法院通过院长主办案件,审理重大、疑难和新类型案件,回归其作为“精英法官”的身份,增强院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调动院长钻研业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院长主办案件制度的实施,使院长对审判过中出现的新问题有了具体的了解,便于发挥其在审判过程中的指导作用。院长亲自坐堂办案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带动了广大法官的办案的积极性,从而推动全院的审判工作。特别是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永昌法院受理案件数明显上升,院长、专委带头办案也对有效化解日益突出的案多人少的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在,全院已经形成了多办案、办好案、快办案 ,办“铁案”的良好氛围,审判效率和案件质量都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案件的改判、发还率也大幅降低,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满意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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