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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过程中施暴致死妇女后对其奸淫行为定性
作者:游雅 黄仕俊 发布时间:2015-06-02 16:40:31
【案情】 李某爱慕林某已久,某日林某一人独自在家,李某借由到林某家借东西而进了林某家,李某表达爱慕之后,林某表示拒绝,后李某心生懊恼,将林某推至沙发上,欲强奸林某,林某不从还大叫。为了不惊动邻居,李某拿起身旁的靠枕压住林某的嘴,过了几分钟,林某不吭声了,李某这才发现林已经断气。看着面容姣好的林某,李某对其实施了奸淫行为。 【分歧】 一、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因为李某的行为造成了林某的死亡,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二、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两罪,数罪并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的妇女或幼女必须是活的女性。李某将林某推至沙发上就已经着手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因为林某不同意,李某拿起身旁的靠枕压住林某的嘴的行为致使林某死亡,李某明知其行为可以致使林某的死亡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存在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故李某的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至此为止,林某已经死了,所以强奸罪的对象活的女性已经不存在了,综上,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未遂与故意杀人罪,二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构成故意杀人罪。 李某对林某尸体的奸淫行为应当定侮辱尸体罪。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侮辱尸体罪包括猥亵尸体的行为,而本案中李某实施的奸淫行为也属于猥亵行为,所以李某的该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 综观全案,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侮辱尸体罪两罪,应数罪并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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