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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结伙持刀抢劫作案 四少年涉案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7-02 13:36:01


    本网讯(王维鹏)  四名未满18周岁的少年,持砍刀、折叠刀、柴刀结伙抢劫,于4天内在河南省辉县市辖区嚣张作案3起,分别抢劫现金3元、5元、400元,抢劫的手机从价值80元到数百元。期间更是用刀将受害人颈部割伤。其作案手段简单粗暴,性质恶劣。2015年7月1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作出判决。

    “打劫了!把钱拿出来!”2014年2月11日凌晨11时30分,辉县市城郊一男子刘某正在回家的路上,三名骑摩托车的年轻男子突然追上来,手中拿着砍刀,拦住刘某大喝道。刘某赶紧把钱包给了这三名男子,他们把钱掏出来后把钱包返还给了刘某,又驾驶摩托车扬长而去。这三名骑摩托车的男子便是这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中的被告人之一:王某、王某某、陈某。据三人到案后交待,此次作案过程中,他们抢走被害人刘某现金400元,随后返回了他们的居住地新乡市。

    2014年2月14日21时许,王某、王某某、薛某驾驶摩托车在辉县市城区发现受害人郭某独自在路上行走,遂上前用匕首架在郭某脖子上,踢打郭某头部,致使郭某脖子被匕首划伤,抢走郭某一部手机及3元现金。经鉴定,郭某的损伤属于轻伤。

    随后三人窜至辉县市城区另一巷口,于22时许发现被害人张某、金某、魏某在路边行走,遂持刀拦下他们,抢走手机2部、现金5元。

    此案中,四名被告人居住地均在新乡市,却要骑摩托车到临近的辉县市作案,他们对此解释说“因为在辉县没有相识人,一旦他们的行为被看到、拍到,他们不容易被辨认出来”。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四名被告人作案时年龄均为17岁,没有收入来源,沉迷于网络,由于经常在网吧打游戏而结识。他们经常一起出去玩、高消费。四人的家庭条件优越,但父母均忙于做生意而对他们疏于管教。由于“手头缺钱”,王某、王某某,遂产生抢劫之念并与陈某、薛某形成合意。

    法官认为,本案中四名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自我约束能力差,由于家庭管理教育疏失,被告人沉迷网络,过于追求物质享受,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辉县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薛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结伙持刀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犯罪所用的砍刀、柴刀、折叠刀应予以没收。遂判决被告人王某、王某某、薛某、陈某分别获刑6年、5年零6个月、3年、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不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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